重磅官宣!
广州拟放宽落户条件!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修订稿)》
今起挂网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对入户条件
进行“二宽二增一优化”
1
放宽引进人才入户条件
全面支持高层次人才入户(不受年龄、社保等限制);
放宽年龄限制,博士、硕士、本科入户年龄条件均放宽5岁(博士由50周岁放宽到55周岁;硕士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本科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
降低学历门槛,允许大专学历入户(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的人员,年龄3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2
放宽政策性入户条件
适度放宽老年人投靠入户限制(将投靠子女入户需“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条件限制,调整为“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
完善安置入户类人员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补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入户条件。
3
新增投资纳税入户
考虑广州外来人口超千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满足各类人群入户需求,新增投资纳税入户,对“在最近连续36个月内,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入户。
4
新增安居乐业入户
考虑广州作为超大城市,区域人口密度区域分布不均现象较突出,本着合理有序、渐进适度的原则,兼顾“增量”“存量”需求,实施区域差别化安居乐业入户,对“在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内,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入户。
5
优化积分制入户方式
取消积分制入户年度名额限制,实行常态化申请,累计积分分值达到年度积分制入户分数线即可申请入户。同时,放宽积分制入户年龄限制,申请年龄由45岁放宽至50岁;简化指标条件,明确积分制入户指标由稳定居住、稳定就业、年龄3项指标组成。
广州入户新变化
一图读懂
明确五种入户类别
和相应条件
广州市户籍迁入
分为五个类别:
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
政策性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安居乐业入户
引进人才入户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技能等方面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经广州市评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有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从全日制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毕业,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4、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中级及以上级别),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
5、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
1、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予以引进的。
2、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需特殊引进的。
3、本市相关用人单位需特殊引进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引进人才入户条件。
积分制入户
在广州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积分,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具有特殊技能、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一)积分制入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3、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4、入户总积分达到入户分数线。
(二)特殊艰苦行业入户条件
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具有特殊技能、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并公示拟入户人员名单
政策性入户
有关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一)投靠配偶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评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投靠子女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
3、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三)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
2、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3、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
(四)在校大学生入户条件
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新生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1个月前申请将户籍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五)安置入户条件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广州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2、转业军官。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3、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4、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5、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
6、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文职人员。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文职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7、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8、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被收养人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3、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七)恢复户籍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恢复我市户籍,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刑满释放回本市;
4、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八)回国定居入户条件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广州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纳税入户
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税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入户条件:
在最近连续36个月内(指当前申请月之前的36个月),在广州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纳税入户条件。
安居乐业入户
在广州市特定区域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实行区域差别化安居乐业入户。
安居乐业入户条件:
在广州市安居乐业入户实施区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1、住宅房屋产权为一人所有的,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2、住宅房屋产权为与配偶、成年子女共有的,有产权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所有产权人均可申请。
3、住宅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须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并公证确定其中一人申请,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申请人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二手房申请安居乐业入户,要求该住宅房屋原户口全部迁出且3年内未用于办理过安居乐业入户。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安居乐业入户条件。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广播电视台
编辑:黄敏茹 张如燕
审核:王玲
复核:林梅芳
签发:刘海裕
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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