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宋子文

实习生 李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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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一男子饮酒后驾车行驶在高架桥上,见前方有警方设卡检查酒驾,竟立刻转向掉头逃跑。路上的车辆纷纷避让。情急之下,该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

11月1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一案情。最终,经二审,该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22年6月某日零时许,45岁男子胡军(化名)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昌区白沙洲大道高架桥(城市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巡司河路段时,遇到公安机关在此设卡检查酒驾

胡军为逃避检查遂掉头逆向行驶。驾驶途中,胡军驾车与一辆迎面驶来的汽车相撞。致使该车左侧保险杠、左前叶子板、轮眉等部位破损。之后被告人胡军未停车并继续逆行至江民路匝道驶离白沙洲大道高架桥。

事后,极目新闻记者从当晚的监控录像得知,在胡军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前两分钟内,有十四台车辆相继驶过该路段,且三条车道均有车辆正常通行。在碰撞发生前七秒内,有三台车辆与胡军驾驶的车辆相对行驶。

“我当晚确实与一个朋友在江夏一家小餐馆内吃饭喝酒。”据胡军交代,吃饭期间,他喝了三两多42度的白云边白酒。他们俩之后又喝了三小时茶醒酒。次日凌晨,“我想已经凌晨了,酒也醒了半天了,开车回家应该没事。”

撞车之后,胡军未停车并继续逆行至江民路匝道驶离白沙洲大道高架桥。“擦碰之后,我就慌了神,只想着赶紧离开现场。我给几个朋友打电话问怎么解决,他们都叫我投案自首。”

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胡军于撞车当日8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在医院抽取了血样。胡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胡军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胡军作案时系普通醉酒,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判认为,胡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胡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拒绝酒驾,不做“醉”人。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