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共8起。首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发布,对指导地方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有效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问题。行政执法监督全国在行动。
《新闻1+1》连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敬波,关注:“行政执法:有监督,才规范!”
8起典型案例在释放什么信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敬波:司法部发布的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充分释放了“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强烈信号。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国家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历来就为社会和政府高度重视。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很好地、有力地去起到对违法行政行为纠偏纠错的作用,它的效率更高。
另外,这些案例在实践当中都是多发且常见的一些违法行政行为。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起到举一反三,尤其是通过纠正一个案件来带动整类案件整改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绩效。
怎么看待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敬波:从行政执法监督来讲,有两种:主动监督,比如通过大数据主动发现违法行政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比如当事人拨打举报热线。
无论是哪种形式,目前对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案件当事人,监督渠道是畅通的,监督的方式是多样化的。
除了行政执法监督之外,实际上,我们对受到违法行政行为权益损害的当事人还提供了复议诉讼的渠道。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检查监督。
怎样做到“罚”在标准上尽量趋于统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敬波:一方面,在法律中严格设定罚款。在行政处罚法当中,第29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要限制罚款这种处罚方式的滥用和过多使用。
另一方面,在执法中要斩断利益链条,尤其是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对异地和趋利式执法,要严格进行执法监督,同时要进行严厉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如何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执法监督中?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敬波: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我们要广泛依靠社会公众,在现有的体制下,社会公众、老百姓有很多方式能够参与到执法监督当中来。
对于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主体来说,可以通过曝光或者其他方式来履行监督的职能。
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通过提案的方式去监督行政执法。
总之,多方力量动员来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更加有效,也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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