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物品种类都有哪些新变化?明知是走私货还要购买,违法吗?偷逃税款金额应如何认定?近日,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缉私局查处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十年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家族式团伙疯狂走私海鲜终落法网
【案情简介】
洪某早年一直在北京做水产品生意,客户遍布全国各地,生意规模很大,但洪某并不满足于此。他发现进口虾的利润很高,所以从2015年12月起,其带领一干亲属及老朋友摸索出了一条进口海虾的好路子。
正常情况下,最合法便捷的进口方式是将从国外采购的水产品运输到诸如天津港等我国的基本港后再发往国内各地,但是洪某等人为逃避关税,违反正常贸易逻辑选择绕道东南亚,将水产品运输到越南海防港,再经过中越两国边境通过“边民互市”的方式走私入境。
“边民互市”是指我国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将近四年的时间,洪某团伙利用边民互市的方式急速敛财,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20年,洪某等人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2021年,检察机关对其团伙十二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洪某等人在进口冻白虾等水产品过程中,以化整为零、更换包装等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水产品498柜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967万余元。在整个走私过程中,洪某负责整体组织指挥,其子负责采购进口,其他成员则分别负责销售、财务、档口管理、联系付汇、组织边民过货、安排境内运输、向国外账户支付货款等。其中洪某等五人自始参与走私,对全部数额负责,其余七人则对各自参与走私的数额负责。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洪某等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洪某等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关于几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四中院认为,洪某等五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七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几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偷逃税款已追缴在案、缴纳部分税款或罚金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处洪某等五名主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判处其余七名从犯有期徒刑二年或三年,缓刑二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到一百万不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
一直以来,边民互市对于稳边安边兴边、推进沿边开发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周边国家交流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互市贸易繁荣边境经济、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时常有走私犯罪从中牵扯不清,既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又为边民互市的贸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例二:订购雪茄、红酒为自用?超出合理范围“不合法”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从法国进口和销售葡萄酒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孙某指使该公司员工王某,制作低于实际价格的虚假报关材料用于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共计40万余元。
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孙某自行或指使王某,从澳门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雪茄,以水客携带方式走私至境内,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其指定地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其中,指使王某走私雪茄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后被告人孙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所提交的孙某抽雪茄的照片,法院对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本案指控走私雪茄的笔数、数额等相关事实均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间不存在疑点,且结合订购过程及走私规模认定为走私货物并无不当,故法院对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对其所提案涉雪茄应扣除孙某合理自用部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王某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是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是某商贸公司负责申报进口工作的职员,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和被告人孙某、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走私雪茄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和被告人孙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名的选择,目前是以涉案走私商品的用途是否属于日常生活,以及是否具有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本案的被告人在走私雪茄后在微信上对外销售牟利,且其向境外销售网站订购的数量较大,早已超出个人自用的合理范围,因此案件应该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税款计核中不应再考虑个人自用的因素。
案例三:图便宜购买走私手表违法吗?
【案情简介】
潘某一直想购买一块百达翡丽手表。他得知陈某有渠道能便宜购买,便向陈某以低于市场价数十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百达翡丽PP7118手表。
事实上,陈某除了售卖百达翡丽,还售卖过爱彼、宝玑、理查德米勒等品牌手表,以及梵克雅宝手链。这些高档商品均来源于“水客”从境外人肉背回,陈某会按每件商品数千元的标准支付对方报酬。
潘某在购买手表时,陈某也未对其掩饰手表来源。但是潘某并未被其非法来源吓退,反而被低价诱惑,在明知是通过“水客”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依然购买。
不久后,陈某被海关查获归案,潘某也经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二人提起了公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从香港购买的手表等物品需要申报缴税的情况下,仍委托“水客”将多块百达翡丽、爱彼、宝玑等品牌手表以及一条梵克雅宝手链由香港寄至澳门,再由“水客”随身携带至珠海,被告人陈某按每块手表4000元左右向“水客”支付带工费,后被告人陈某将上述物品用于销售牟利。
2021年,被告人陈某在香港某表商处购买一块理查德米勒手表,委托对方安排人员将上述手表从香港带至深圳,并支付对方5000元带工费。经北京海关计核,走私入境上述手表、手链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972806.09元。而被告人潘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售卖的手表系在香港购买,是通过“水客”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在陈某处购买一块百达翡丽PP7118手表,陈某因此获利人民币24000元。经北京海关计核,该百达翡丽手表偷逃税款人民币2207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委托他人携带货物入境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
走私犯罪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同时也扰乱了海关监管秩序,极大妨害了国家经济发展。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行为,遏制走私犯罪的高发势头,我国《刑法》将本案中潘某这种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的行为定义为间接走私。
而间接走私是故意犯罪,只有行为人在明知所购买的物品是走私物的情形下实施的收购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走私。若非向走私人直接购买,则可根据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定罪处罚。
文/本报记者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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