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遗留建筑
(1)1987年1月1日前建设
《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之前的建筑物因为当时土地规划和有关法规尚不完善,可以不认定为违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987年至今时间长远,长时间无人居住且没有经过翻建的房屋可能已经破旧不堪,在遇到拆迁时被冠以“危房”进行拆迁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要提醒大家,无论是“违建”也好,还是“危房”也罢,都不是拆迁方可以口头确定的,现阶段土地管理法已经相对完善,因此需要经过严格法定程序认定其性质。
(2)2008年1月1日前建设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乡需要建设建筑物的,首先要取得建设许可才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且必须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并且《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约定了几种违建的类型。
这也就是说在2008年之后建设房屋的要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但是在1987年到2008年之间翻建、扩建的房屋在拆迁中便出现了争议,在现在的拆迁实践中很多被一刀切式认定为违建,而实际上不能应区别看待,不应全部认定为违建,而是经过合理的认定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偿。
2、超面积建设
超面积建设在城乡均有发生,对于城市简述而言,因为人口的增加或者生活必须未经批准扩建一块生活区域。在农村中很多村民在建设时就多占土地进行建设,还有一些村民也是因为生活或者人口的原因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在拆迁实践中一般发生测量面积多于登记面积的,一般以登记面积为主。
对于被拆迁人要考虑的是在扩建或者多占土地建设时的情况,当初是否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是否是因为当地政策改变的原因,如果并不是因为被拆迁人的原因造成的超面积建设,不应当按照违建处理。
3、无证房
无证房多发生于农村,是历史的演变中可有多种因素造成房屋无证,不能一概而论,全部以违建处理。被拆迁人在约到因为无证而被认定违建要求拆除的,要考虑当初造成房屋无证的原因所在,是否存在无过错责任。
4、非建设用地上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房屋必须使用建设用地且经过审批。但是在早些年村民并没有这样的意识,一来是自己有建房的需要,二来是村里有闲置的土地,三来经过村委会要么书面要么口头的同意,村民便开始建设并使用。
近几年针对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情况处理非常严格,但是通过通报的案例可知,几乎都是近两年新建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不能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情况下依旧使用农用地,法律定然严惩。而建设久远的房屋且确实占用农用地的情况,村民可能面对的情况是要么另行审批宅基地进行建设,要么复耕,还有最严重的就是违建拆除。
拆迁律师建议:综上所述,在拆迁中被认定违建的情形非常多,被拆迁人很难分辨是不是确实属于违建,也不知究竟应当如何界定违建。此时被拆迁人需要明白,无论是何种情形的违建都需要经过一下几个程序: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处罚、送达、告知。这些程序缺一不可。
因此在拆迁中面对拆迁方一纸通知直接强拆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权。房屋被强拆后虽然依旧可以维权,可是在损失的认定上必然吃亏,因此要早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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