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业主(原告)称阳台天花板被5-2阳台渗漏水打湿。物业经理 提供
4-2阳台天花板拆下后,上面现浇板都是干的。5-2业主(被告) 提供
5-2业主正在对主卫生间进行注水。5-2业主(被告) 提供
5-2卫生间注水九小时后,4-2卫生间现浇板都是干的。5-2业主(被告) 提供
4-2业主称5-2邻居阳台长期漏水,导致房顶天花板到处是湿的,晾晒的衣服被打湿、靠墙壁纸壳被打湿、地面上有水珠;卫生间长期漏水,天花板有水珠,滴下来马桶上也有。
5-2业主称,完全不存在漏水一说。
物业经理也称,他们去看过十多次,社区、街道每次去,物业都有人在,每次用手摸、纸巾擦,都是干的。物业经理还称,到现在为止,包括物业、社区、街道、5-2业主、4-2业主,没有任何人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5-2阳台、卫生间在漏水,只是4-2阳台房顶管道周围有渗水痕迹,也有可能是曾经渗过水,不知道什么时候,但都是干的;
法院工作人员到5-2房屋见证阳台、卫生间注水,长达九小时后查看4-2阳台、卫生间房顶都是干的。
既然不漏水,4-2业主为何要将5-2业主起诉到法院?……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2024年7月28日,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螺社区某小区业主翁某慧、黄某成向荣昌区法院提出诉求:1.被告5-2房屋业主邓某坤、陈某义停止对原告翁某慧4-2房屋的侵害,消除危险,为对该处房屋阳台、卫生间等渗漏部位做修缮处理,5-2房屋阳台和主卧卫生间漏水区域对应的防水层予以修复;将4-2房屋阳台和主卧卫生间漏水区域(顶面受损)予以修复;将阳台的外沿整改做檐口、外挡水,防止水从5-2房屋平流至4-2房屋,消除危险,直至不发生渗漏为止;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愿意自行修复并不愿承担该费用则变更为要求被告进行修复;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理由是,2023年7月13日起,原告便发现其房屋阳台顶部及主卧卫生间出现渗水,经小区物业公司人员检查及装修人士发现原告房屋阳台漏水是从楼上阳台管道渗出。由于无法判定渗水原因,在被告要求下,原告被迫拆除阳台吊顶。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解决阳台漏水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小区物业、社区与街道也从中协调多次均未果。被告作为该处房屋所有权人,因自己的房屋漏水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对涉案房屋的渗水部位进行修缮处理,直至不再渗漏为止。
被告称,原告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我阳台、卫生间在渗漏水,我阳台及卫生间没有漏水,故无需修复防水层;如果是我方原因导致漏水引发原告房屋顶面受损愿意进行修复,不承担原告找人修复的费用;阳台的状态是开发商交付时的状态,我方未进行改造,故不愿进行改造。
2024年6月24日,双方在街道工作人员郭文光见证下,签订了一式二份《协议书》,约定如果是我们的责任导致漏水,所有维修费用由我们负责,具体如何恢复,双方协商,或由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但要合理;如果不是我们的责任导致漏水,由原告自行解决;如果是因物业企业服务的原因,未对共有管道进行维护的,待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确认合同内容后,另行协商解决。我们主卫要更换卫浴排水管道,原告要配合同意施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事项,阳台、卫生间所有维修费用、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原告系4-2房屋业主,被告系5-2房屋业主,阳台为开放式状态,双方均于2007年取得相应产权登记并居住至今。
被告与原告就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顶部渗漏水问题多次协商,多次经物业、社区、街道办现场查看、调解。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房顶均有装修吊顶,双方协商调解过程中将客厅外阳台木质吊顶拆除(框架未拆除)、主卧卫生间顶部局部拆除(尚有部分顶面和全部框架),目前两处屋顶均无明显漏水。
5-2房屋客厅外阳台有一处排水口,附近放置有一台洗衣机(下方地面抬高3厘米左右);该排水口对应位于4-2房屋客厅外阳台房顶的排水管道(非主排水管道),与4-2房屋客厅外阳台房顶交叉处及局部周围有渗水痕迹及漆面受损、剥落。5-2房屋客厅外阳台边缘有盆栽绿植,之前无防漏水底盘,双方发生矛盾后,现已配置相应防漏水底盘;双方均认可客厅外阳台本身无檐口。
5-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排水管道(非主排水管道),与4-2房屋主卧卫生间顶面与侧面相接处及局部周围有渗水痕迹及抹灰面受损。被告称其自行修复5-2房屋主卧卫生间时,不小心将排水管堵塞,至今一直堵塞,管道中有积水,此后多次查看及测试也未发现漏水,需前往4-2房屋更换排水管,原告要求对主卧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后才同意更换排水管。
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6月24日经荣昌区昌州街道办工作人员调解签订《协议书》,约定,因1幢4-2阳台有漏水情况,现1幢4-2业主将组织工人对阳台天花板进行拆除,以便查找漏水具体原因,现1幢4-2业主和1幢5-2业主协商如下:
一、如果是5-2的业主导致漏水,所有维修费用由5-2业主负责,具体如何恢复,由双方协商,或由4-2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要求5-2恢复,但要合理。
二、如果不是5-2业主的责任导致漏水,由4-2业主另行解决。
三、如果是因物业企业服务的原因,未对共有管道进行维护的,待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确认合同内容后,另行协商解决。
四、5-2业主的主卫要更换卫浴排水管道,4-2业主要配合同意施工。4-2的业主将马桶排查是否漏水。
五、以上事项有双方自行确定时间各自实施,各自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主卧楼顶渗水、滴水需楼上处理。
原、被告在协议书末尾处签字,郭文广(昌州街道工作人员)在协议书见证人处签字。该协议签订及查看具体情况后,双方就是否渗漏水问题发生重大分歧,协商无果。
另查明,原告翁某慧与被告陈某义于2023年7月13日添加为好友, 陈某义于当日向翁某慧发送微信信息“不好意思,对不起,邻居”, 翁某慧回复“刚去你敲半天门没人”“后面请注意”“主卧那天我也发现滴水在我头顶”“麻烦你们检查下”“主卫生间”;
翁某慧于2024年1月28日发送视频及信息“陈老师,我刚拖了,还有水”,陈某义回复“你们在家吗?我回来看看呢?你给我说了过后,我告诉娃儿他们了,就没有用了,看是不是下水管里面的沉水”;
翁某慧5月15日发送视频及信息“你们上面确实漏水,刚滴在我脸上、手上,麻烦找人处理”“这样下去天花板会坏”,陈某义于当日发送信息“你们今天有人在家吗?我叫人过来看一下卫生间渗漏的情况”;
陈某义5月19日发送信息“只是大家都要注意,尽量小心一点,相互理解一点,什么事情都没有了,是不是这样呢?”翁某慧回复“你上面漏水肯定要处理,不可能一直这样,有问题及时注意,解决好问题”“楼上主卧正常使用洗澡用,才能找到根本原因,多用几天,我问过放这一点水泥会吸,多用几天,我已拆了天花,就找到主要原因”“小心不能杜绝问题发生,我阳台天天晾晒,上面渗水我咱个用?换着你家?难道我不晾晒衣服”;
翁某慧5月21日发送图片及信息“天花漏水,今天早上找人来看,咱个处理,我家的阳台不用吗”。 翁某慧与邓某坤系微信好友,邓某坤6月1日向翁某慧发送微信信息“翁姐,早上好,我联系了,我整我阳台,不好意思,打扰你了”,翁某慧回复“整个做防水?”,邓某坤回复“师傅来看了就整”,翁某慧回复“好的,谢谢!没事,整个防水这次要做好,不然以后又漏起很麻烦,整个阳台都有渗天花湿到处都存在,看我的浴池那边墙上已泡黑了,这次要不是纸箱湿我还没注意,之前一直误以为你养花浇水”,邓某坤回复“好”。
双方存在分歧的是:
1.对于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房顶是否渗漏水事宜,原告主张存在渗漏水,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渗漏水,实际也未发生渗漏水,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实地查看情况,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房顶目前均不存在明显漏水,但5-2房屋与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周边区域有渗水痕迹及漆面和抹灰面受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推定5-2房屋相应位置防水层受损而出现渗水情况。
2.关于房屋客厅外阳台的地平面及是否有檐口的情况,原告称阳台是平的(如果有水是否会从客厅一侧流向阳台外不清楚),被告的阳台是自行改造成外斜(如果有水是会从客厅一侧流向阳台外,然后顺流至原告阳台;现场勘验及此前放水测试是否漏水时,水都是从楼上阳台外流至我家阳台),阳台边缘本身没有檐口,我方是自行装修时设置的;被告称阳台是平的,我方没有将阳台改造为外斜,在装修时是将排水口区域加高了3厘米左右以方便放置洗衣机,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整改,我方愿意设置一个正常的排水槽;现场勘验时是因为直接在阳台排水口区域放了大量的水才会出现水从阳台外流;阳台边缘本身没有檐口,我方装修时也没有加檐口。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有将阳台改造成外斜但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排水口区域是否整改事宜,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
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勘验笔录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房顶虽不存在明显漏水,但存在渗水情况,并已造成房屋对应区域漆面和抹灰面受损,该渗水影响到原告对4-2房屋相应区域的正常使用,被告作为楼上5-2房屋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对5-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渗水区域对应的防水层予以修复直至不发生渗漏为止,并将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因渗水导致受损的区域予以修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因本院已支持原告主张的修复行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5-2房屋客厅外阳台做檐口、外挡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房屋本身无檐口、外挡水,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改变阳台整体的平面状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因被告在阳台排水口区域加高了3厘米左右以方便放置洗衣机,该行为将改变阳台平面的排水状态,并可能改变该区域出现水流后的排水状态(即可能出现水流直接外溢),应予以整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被告意见,法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支持为在排水口加高区域设置一个正常的排水槽 以保证阳台区域出现水流后能通过该排水口进行排放。
综上,本院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5-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渗水区域对应的防水层予以修复,直至不发生渗漏为止,并在该阳台排水口加高区域设置一个正常的排水槽以保证阳台区域出现水流后能通过该排水口进行排放;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4-2房屋客厅外阳台、主卧卫生间房顶渗水区域予以修复;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邓爱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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