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是药三分毒”,药“有毒”吃不得,病还是得硬抗!难道真的如此吗?并不是!通俗认为的药“有毒”,其实是指药品的不良反应。今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根据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的固有属性。原则上,只要使用药品,患者就可能发生或重或轻的不良反应。也可以说,药品是一把“双刃剑”,既具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治疗作用,也可能发生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还与人的个体差异有关,不同的人对同一种药品的不良反应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质量合格的药品也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所以不能将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问题混为一谈。
那么,药品不良反应有哪些分类呢?
根据药品治疗目的、剂量大小或发生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副作用
药物在治疗剂量时与治疗目的无关的药理学作用所引起的反应,是药物固有的药理学作用所产生的。药物作用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那么药品的副作用可能会多。副作用可以预知,但不可避免,多数较轻微且可以恢复。比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肠痉挛时,可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副作用。
2、毒性反应
药物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对机体产生的危害性反应。毒性反应一般可以预知,也应该避免发生。比如,对乙酰氨基酚引起的肝脏损害,巴比妥类药物过量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过度抑制,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链霉素、庆大霉素等)造成的肾毒性、耳毒性。
3、后遗效应
停药后仍残留在体内的低于最低有效治疗浓度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效应。比如,服用地西泮后次日出现困倦、头昏等宿醉现象。
4、依赖性
反复使用某种药物后,如果停药,可能出现一系列的症候群,从而病人强烈要求继续服用以避免停药而引起的不适,这种现象称为药物依赖性。比如,中枢作用的镇静药、催眠药、抗抑郁药、镇痛药等,长期反复应用,都可能引起依赖性。
5、停药反应
药物较长期应用,使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已经适应,而突然停药或减量过速,就会使机体处于不适应状态,症状反跳,原有疾病加剧。又称为停药综合征、撤药反应或回跃反应。比如,长期服用可乐定降压,停药次日血压明显回升。
6、变态反应
由药物或药物在体内的代谢产物作为抗原刺激机体而引起的一类免疫反应,也称为过敏反应。常见于过敏体质病人。反应的发生与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与剂量无关,反应的严重程度差异很大。即使临床用药前常做皮肤过敏试验,但仍有少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停药后反应逐渐消失,再用时可能再发。比如过敏性哮喘、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等。
7、特异质反应
药物引起的一类遗传学性异常反应,发生在有遗传性药物代谢或反应变异的个体。是少数遗传缺陷者由于缺少特定的生化物质而造成的药物异常反应,不同于变态反应。比如,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损者服用伯氨喹、蚕豆时可发生严重的溶血性贫血,维生素K环氧化酶还原酶变异者对华法林的抗凝血作用耐受。
8、首剂效应
在初服某种药物时,由于机体对药物作用尚未适应,而引起不可耐受的强烈反应。比如,降压药哌唑嗪首次应用治疗高血压可导致血压骤降。
9、继发效应
由于药物的治疗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主要作用的间接后果,又称治疗矛盾。比如,广谱抗生素长期应用可改变正常肠道菌群的关系,导致伪膜性肠炎,也称菌群交替症或二重感染。
10、三致作用
致癌作用、致畸作用、致突变作用,统称为“三致作用”,是药物引起的三种特殊毒性,均为药物和遗传物质或遗传物质在细胞的表达所发生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早期不易发现,应特别引起注意。比如,曾轰动一时的沙利度胺“海豹儿”事件。
既然使用任何药品都可能发生不良反应,那么,应该怎么预防和避免呢?
患者在用药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医嘱要求,严格控制给药剂量和疗程,避免随意增减药品剂量和用药次数,防止出现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同时避免滥用药物,尽量减少多种药物一起使用。
应牢记自己发生不良反应的经历和药品,就诊时宜主动告知医师,因为再次使用这些药品时仍可能引起同样、甚至更严重的不良反应。
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安全用药常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如果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建议应立即停药,同时尽快就诊,报告医生并遵医嘱针对性处理。
药师提醒大家,面对药品的不良反应,我们不要害怕,更不要全盘否定药品,而是应该权衡利弊,求助于专业人士比如药师或医生来帮助我们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或对症处理。(郑思杰 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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