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了

一批省政府关于

靖江部分城镇、道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此次主要涉及靖江2个镇

共约74.8公顷(约1122亩)土地

涉及的具体村镇看这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靖江市2024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靖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靖)地呈字〔2024〕第7号靖江市2024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泰州市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斜桥镇新木村12.9358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394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斜桥镇新木村0.395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3.7255公顷,其中转用土地13.3298公顷、征收土地13.7255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同意你市通过异地补充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12.7603公顷(其中补充水田8.2361公顷)。请你市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相关乡镇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靖江市2024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靖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靖)地呈字〔2024〕第8号靖江市2024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泰州市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斜桥镇新木村、荷花村合计32.2176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841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斜桥镇新木村1.42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34.4794公顷,其中转用土地33.0587公顷、征收土地34.4794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同意你市通过异地补充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30.2568公顷(其中补充水田18.5142公顷)。请你市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相关乡镇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靖江市2024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靖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靖)地呈字〔2024〕第9号靖江市2024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泰州市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斜桥镇新木村8.8409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350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斜桥镇新木村0.510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9.7012公顷,其中转用土地9.1911公顷、征收土地9.7012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同意你市异地补充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7.8278公顷(其中补充水田3.5091公顷)。请你市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相关乡镇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靖江市2024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靖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靖)地呈字〔2024〕第10号靖江市2024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泰州市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斜桥镇荷花村、丹华村合计9.558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斜桥镇荷花村、丹华村合计2.318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1.8768公顷,其中转用土地9.5587公顷、征收土地11.8768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同意你市通过异地补充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7.2001公顷(其中补充水田2.1287公顷)。请你市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相关乡镇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靖江市联新路(惠江路—新江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靖江市联新路(惠江路—新江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泰政发〔2024〕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靖江市将位于新桥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704公顷(耕地2.32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新桥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6468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17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4704公顷,征收土地3.117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靖江市联新路(惠江路—新江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靖江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市要督促靖江市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靖江市长江路(公新公路—润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靖江市长江路(公新公路—润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泰政发〔2024〕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靖江市将位于新桥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284公顷(耕地0.9389公顷)、未利用地0.14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新桥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2248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899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5284公顷,征收土地1.89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靖江市长江路(公新公路—润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靖江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市要督促靖江市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以及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日前,省政府、市政府发布了

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下拉查看具体内容】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修订了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下拉查看详情)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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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市(区)青苗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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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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