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消息掀起轩然大波:在江苏泰兴的一家化工公司,一位工作整整 20 年的老员工张某,只因在上班期间睡了一小时的觉,就被公司径直辞退!没想到此事竟闹至法院,最终公司赔付给张某 35 万!这究竟是何缘由?咱们来好好论道论道。
11月1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
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并非草草了事作出判决,而是将事情条分缕析地予以剖析。首先,张某确实存在睡岗的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关键在于,公司要开除他,须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凭据。可张某的这次睡觉行为当真如此严重吗?
法院细致地分析了以下几点:
动机与次数:张某是由于驾车太晚导致的偶然之举,此前 20 年从未有过此类情形; 后果与损失:睡了一个小时,公司既无直接的损失,也未产生恶劣的影响; 规章制度的问题: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规定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而公司直接将其开除,显然过于严苛。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张某 35 万余元。
张某上班睡觉,确实是犯了过错。但问题在于,公司的处理方式过于强硬,未考量实际状况。一位 20 年的老员工,偶尔出现一次失误,尤其还是因为身体疲劳,真的有必要直接辞退吗?更何况,公司所使用的《员工手册》也未完全符合法律要求,这就更加站不住脚了。
许多企业皆喜欢运用“零容忍”这一手段,认为如此能够“树立威信”。然而问题是,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往往只会让员工心冷。对于像张某这样的老员工,公司是否能够采用其他处理方式,比如进行谈话提醒,甚至给予警告处分,这难道不比直接开除更具成效吗?
裁员这般重大的事项,程序的正当性至关重要。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员工是否知晓这些规定,都直接关联到裁员的合法性。此次公司的教训,就是未厘清这些就盲目施行,最终赔了钱又损害了员工关系,实在是得不偿失。
这件事告知我们一个道理: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当依循规定行事,但规则本身也必须合法、合理。企业管理不能仅仅强调“铁律”,还应当兼顾人情。毕竟,一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在于制度的严格程度,还在于员工的凝聚力。
对于员工而言,也需要注重自我约束。虽然因劳累而休息是人之常情,但在工作时间内,如何休息、如何调整,也需要考虑公司的要求和岗位的责任,莫要给他人留有把柄。
张某这一小时的“瞌睡”,引发了一起赔偿 35 万的重大案件。此事看似偶然,却值得每一个企业和员工深入思索。规章制度是既定的,人是灵活的,寻找到纪律与人情的平衡之点,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良策。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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