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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后,会迎来一波消费维权的高峰,商家突然不认账?特价商品不能退?赠品有问题该找谁?本期《法律学堂》,邀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王晓华法官和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董丹律师带大家了解,如何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购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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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七天无理由退货”简单来说,就是你在网上买了一件东西,不喜欢了,只要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没有被使用过,保持商品完好,你可以在收到货的七天内退回去,不用说明理由。

哪些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大部分商品:只要是你在网上买的,且是用于自己消费的商品,一般都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不适用商品:

  • 定制商品:比如你定制的衣服、鞋子。

  • 生鲜食品:易腐烂的水果、蔬菜等。

  • 数字化商品:一次性使用的软件、游戏点卡等。

  • 部分特殊商品:一些商品因其特殊性,商家可能不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比如拆封后影响卫生或安全的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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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时要注意什么?

  • 商品要保持原状:不能有使用痕迹,包装要完整。

  •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货:一般是收到货的七天内。

  • 保留好购物凭证:订单号、支付记录等。

如何判断是不是“恶意退货”?

恶意退货就是消费者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找碴退货,或者多次退货,给商家造成困扰的行为。

合理退货:商品有质量问题、与描述不符等,消费者有权退货。

恶意退货:商品没有问题,消费者多次无理由退货退款。

举个例子:

小王买了一件衣服,穿了一天后发现有点小线头,就要求退货。这是合理的退货,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小李买了一双鞋子,穿了一天后觉得不合适,想换成另一款,但鞋子没有任何问题。这种情况下,商家不一定同意退货,因为小李已经使用了该商品,可能会造成一些磨损,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退货”?

  • 保留证据:购物凭证、商品照片、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 理性维权:遇到问题时,保持冷静,与商家沟通协商。

  • 选择正规平台:大平台的售后服务一般更有保障。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的底气。

  • 避免频繁退货:频繁退货容易被商家认定为恶意退货。

温馨提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你的权利,但也要合理使用。如果遇到商家拒绝退货,可以向平台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在退货前,建议仔细阅读商家的退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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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

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有质量问题的赠品

赠品虽然未直接支付对价,但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一个附加条件,是消费者选择购买该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赠品应当与正常销售的商品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忘记付尾款

定金能否退还?

忘记付尾款定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商品缺货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定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消费者在遇到“先涨后降”等虚假促销时

应如何收集证据并主张赔偿?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商家采取“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是属于一种诱骗消费者购买的价格手段,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所以我们应当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留消费凭证、留存相关沟通记录,截取相应之前的价格的方式,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最终商家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要担负三倍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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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王晓华法官和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董丹律师的详细讲解,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如何在“双十一”购物节后有效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希望大家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遇到问题能够理性应对,依法维权。购物愉快,权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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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乐

供稿:人民法院 区司法局

编辑:岳顺顺

初审:方佳璐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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