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称巨鹿路某号有树木被擅自砍伐。执法人员迅速响应,立即奔赴现场。
执法人员会同区绿化管理中心人员开展了细致的现场勘查。现场可见两棵树木被砍伐,其中一棵是胸径13厘米的常绿棕榈树,树干上的砍伐痕迹清晰可见,周围散落着大量细长的叶片;另一棵是胸径11厘米的灌木山茶树,断枝残叶铺满一地。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多角度拍照,一一记录下砍伐工具的遗留痕迹、树木的倾倒方向和位置等细节。同时,向周边居民仔细询问和了解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可能的线索。约谈施工方时,施工负责人声称是按设计方案处理院内树木,后续会补种绿化,对周边居民没影响。随即,执法人员拿出相关绿化法律法规条文,向施工负责人详细解释树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告知未经许可就进行树木砍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耐心沟通,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补种。
下一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辖区树木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强绿化法律法规在社区的宣传,提高居民和施工方的法律意识,明确树木保护界限,避免因无知导致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与社区管理部门联手,强化对小区树木和绿地的监管。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破坏树木和绿地的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小区内满足迁移、砍伐条件的树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提供申请表、权属人意见、标注迁移或砍伐树木位置的示意图,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审批通过后,业委会拟定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定绿化调整方案,公示方案不少于五日,依法征求业主意见,最后将表决结果公示不少于五天后按方案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实施。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记者:邢蓓琳
编辑:徐悦琳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