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1月19日电 根据陕西证监局发布的公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杜岩岫、时任总经理刘钊、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郭海民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度报告,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告指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上述个人需对此次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并被要求在收到决定书后的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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