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新修订的《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印发,于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01
概念表达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概念的界定中未将“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列出,本次修改将其列举在“公共租赁住房”概念中,并按照民政部关于低收入人口的最新规定,将其修改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同时,《办法》第十七条表述一并予以修改。
02
相关条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已有明确规定。同时,随着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大规模建设已进入尾声,住房保障工作重心由建设为主转变为管理为主。因此,本次修改中取消了章的设置,删除了《办法》第二章“规划建设”相关条款以及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03
配建比例
《办法》结合2017年前期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实际,规定市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为4%。但当前房地产供需关系发生变化,住房需求进入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的时期,为了应对房地产发展新形势、新模式,本次修改过程中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从4%调整为2%。
04
申请条件
结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本次修改取消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限制。同时,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从“低于13㎡(含13㎡)”调整为“不超过十五平方米”。此外,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人由原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修改为“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将大学本科、高职高专、技校、职高等学历均予纳入,放宽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05
申请程序
为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初审权赋权街道办事处的改革要求,同时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保群众“少跑路”并能一个窗口办理到位,《办法》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06
公共服务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应当建立租购并举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本次修改新增了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与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同等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待遇。”明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租购同权,确保租房家庭享有与购房家庭同等的公共服务资源。
07
住房调换
在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运营过程中,申请人因疾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情形有强烈的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意愿,为解决住房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在本次修改中对调换的情形予以增加。关于调换的程序,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修改为“可按规定调换”。
08
住房腾退
《办法》制定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和“腾退”的不同情形,且规定了差异较大的法律后果。但在实操层面不易对两类情形进行区分,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开展。鉴于《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腾退”情形及处置措施有明确规定,本次修改按照省办法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的腾退情形及处置措施归纳优化为三个条款,更便于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情形的认定与处置,操作性更强。
09
删除部分条款
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和上位政策变动,本次修改删除了诸多条款,分别是: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况不相符的条款,如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出售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与法律后果的条款,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条款,如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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