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娄底某小区19楼业主李女士(化名)向潇湘晨报反映,在未经她允许下,18楼的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她家的机位上。多次协商未果后,她将对方等起诉,要求拆除该外机,并赔偿相关损失约11万元。目前该外机已拆除,但对于法院判决赔偿3000元等,她表示不服,会继续上诉。

18楼业主张女士(化名)表示,当时15、16、17楼业主都把外机安装到了上一楼家机位上,17楼告诉她可以往上装,她以为没问题,也就往上装了。事后李女士要求拆除,她发现这样一来自家外机就没地方装了,大家多次协商未果。目前各家外机都恢复了原位,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诉求,她表示很不理解。

楼上业主:楼下占用空调机位,协商未果后起诉

11月19日,娄底李女士(化名)向潇湘晨报反映,自己常年在外地工作,2020年购买了娄底某小区19楼的一套房子,打算在2022年送给母亲。2022年9月,她安装空调时,发现18楼将空调外机安装到了她家的机位上,于是向其协商,但并没有解决。之后又寻求物业、街道等单位协商,也没有解决。

李女士介绍,此后她又联系18楼业主,但一直没联系上,于是在2024年初将对方和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要求拆除该外机。同时,她认为由于楼下占用空调机位,导致自己无法安装空调,因而无法使用房屋、无法利用房屋产生收益,近2年该房屋收益按有关标准约10万元。自己从外地往返处理此事等亦产生费用,要求所有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共计约11万元。

李女士表示,近日,此案在诉讼中时,楼下业主就把外机拆除了。10月份此案判决,楼下业主赔偿她经济损失3000元。她不服有关损失费等的判决,会继续上诉。

楼下业主:楼下也占了我的,夹在中间没办法

随后,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18楼的张女士(化名),她介绍,当时15、16、17楼业主都把外机安装到了上一楼家机位上,17楼告诉她可以往上装,她以为没问题,也就往上装了。

张女士介绍,李女士发现后要求拆除,她发现这样一来自家外机就没地方装了,“楼下的往上装,楼上的往下装,我夹在中间,没办法了。”大家多次协商未果。今年法院介入后,她将装在楼上的外机进行了拆除,楼下几家业主也都把外机恢复了原位。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诉求,她表示很不理解。

法院:双方应处理好邻里关系,和谐相处

李女士向潇湘晨报记者提供的此案判决书显示,今年10月,此案判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女士的房屋上下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被告张女士装修房屋,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虽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也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并且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他方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原告与被告张女士的房屋所在楼栋的轴立面图,外墙空调位实图,该栋楼01型房北面次卧空调机位设置于卧室飘窗下方而非飘窗上方。被告张女士未经原告同意即将空调外机安装于飘窗上方,实质上侵占了设计上应归原告使用的空调机位。并且,在原告多次要求移除相应空调外机,且被告物业公司亦明确告知其应移除空调外机的情形下,被告张女士仍拒不移除,被告张女士的行为有违善良风俗,在客观上也导致原告未能如期入住,且为处理此事往返奔波,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告张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移除空调外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张女士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将空调外机移除,对于原告要求移除空调外机的主张本院无须再予处理。

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案涉空调机位被占并不会必然导致原告房屋无法使用,而律师代理费亦非原告必要的开支所需费用,且原告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物业公司、被告开发商均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