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与一个财务人员沟通,他们公司聘用了一个保洁阿姨,每天工作3小时,每月工资2000元,没有和保洁阿姨签合同,每月工资都是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的。这是很常见的一个案例。

也有很大一部分企业通过对公打款支付的,也没有签合同,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并税前列支。

一、结论和建议

1、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可取的,第一种方式,老板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少列支成本,保洁阿姨未申报个税;第二种方式,会被税局认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公司少预扣预缴个税。

2、公司与保洁阿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可以按“工资薪金”成本税前列支,合法合规减轻双方的税收负担,避免税务风险。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与单位结算。

三、政策解析

1、何为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何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两者的核心区别: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

4、如何确定雇佣和非雇佣:劳动合同是确定雇佣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政策规定,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唯一证据,现行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判定标准。

5、根据以上政策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法的规定范畴,属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形式,而非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与保洁阿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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