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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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映伟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谢映伟律师补充: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谢映伟律师
执业于广东众燊达律所。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公司股权,经济,民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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