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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能否要求折价赔偿

消费者享受增值服务后

又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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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今日“青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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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镜头,123!

现如今,商家以额外赠送客户增值服务为由增加客户黏性的销售方式屡见不鲜,但“增值服务”并非“免费服务”。商家赠送增值服务的前提是合同按约履行完毕,在商家无违约行为且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客户享受增值服务后又要求解除合同,商家可以就增值服务主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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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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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张经电话销售引导到某摄影公司参观,并于当日购买售价为6666元的拍摄套餐,套餐内共包含4次拍摄服务。在接受第二次拍摄服务后,某摄影公司表示再充值10000元可以额外赠送照片,小张充值后,因双方未就是否赠送全部底片达成一致,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未使用套餐对应资金3333元和卡内资金10000元,并交付所有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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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小张与某摄影公司签订的拍摄套餐为:每次拍摄能够获得精修入册后的底片30张,一共拍摄4次共赠送底片120张,其余底片不送,超出套餐外每张收费420元。小张在充值10000元后共获得了61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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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摄影公司同意退还未使用的套餐费3333元,但要求在10000元中扣除赠送给小张的31张照片的费用,在小张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拒绝交付61张照片外的其余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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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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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小张充值10000元的诱因之一即为某摄影公司承诺小张可以额外享受赠送照片服务,而实际上某摄影公司也确实赠送了31张照片给小张,现小张在享受赠送服务情况下要求按照10000元充值原价金额予以退还,有失诚信。但考虑赠送明显是充值的促销手段,若按照赠送产品的促销标价计算,也有失公平,故考虑到一般照相馆底片、照片的市场价及双方首次签订订单载明的价格,法院酌定按照每张150元计算多出照片的相册打印、设计费用,在扣除额外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小张在未与摄影公司达成合意又未支付服务费用情况下即要求摄影公司交付其余所有底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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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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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存在“先支付、后兑现”的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极易因履约质量、退还余额、增值服务等问题引发纠纷。消费者应注意阅读充值合同的条款内容,辨别是否存在损害自身利益的格式条款,是否仅有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约定而未提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在充值前应尽可能利用彼时消费者的磋商优势地位,将保护自身的条款详尽载明,比如充值退款的具体条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面对预付式消费的增值服务时也要保持理性,避免被“赠送服务”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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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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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供稿丨民三庭白晓阳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