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徐小槌说法
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有的住户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但是摄像头并不是想装就装,如不恰当安装和使用,可能会侵犯邻里住户的个人隐私。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装监控引起的侵犯隐私权纠纷。
案情简介
01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秦某家位于巷口最里面,出行需经过张某家门口空地,该地块归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或堆放杂物。但被告依旧予以占用,并在其家房子后窗上安装多个摄像头。
每当原告家人经过,摄像头就会播放诸如“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等言语,且被告经常还会从手机APP通过摄像头远程喊话,让原告不要经过其宅基地,但此处为原告出行必经之路。
原告秦某认为,被告摄像头直照原告庭院、堂屋、厨房和洗澡间,严重侵害原告隐私权,故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拆除安装于后窗上对着原告家的摄像头,停止摄像头播放诸如“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等语音的侵害性行为。
法院审理
02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居家四周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房屋后墙上安装摄像头,位于上方的摄像头虽经调整位置及角度,所拍摄的范围由原来的可以覆盖到原告院落及房屋等处缩小至原告的家门口,表面上看该范围属于公众可以随意进入的区域,但该位置处于原被告家之间,该区域实际上属于常人所不至的场所,反而为原告及家人每日进出所必经的场所,该拍摄范围覆盖了原告及家人、来访亲友等出入自家房屋的行动轨迹。且被告安装的位于上方的摄像头有云台功能,摄像范围可以调整,被告也可以在其家中随意变更摄像头的位置及角度,法院在第一次现场勘验时,原安装在三楼位置的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可涉及到原告的院落及房屋等处。因此,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使原告及家人的出行等行踪信息及日常生活隐私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属于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安装的位于下方的摄像头,在每次有人路过原告家门口时,不论白天及晚上,均会持续发出警报,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及作息。鉴于拆除两个摄像头后,播放语音的侵权行为也会随之消失,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拆除安装于后窗上的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停止播放语音的侵权行为不再赘述。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拆除其后墙窗户上的两个摄像头。
法官说法
03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居民安全意识的提高,许多人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设备,如何保护被监控下的邻里隐私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方当事人安装摄像头不应侵害对方的合法权利,如确有必要安装监控设备,应为方便生活、维护安全所必须,且避免摄录范围超出自家范围。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居民安装监控设备,可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报送:刘莉平 李梦瑶
来源: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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