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
判决书显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某(男,1999年2月出生)与黄某(女,已判决)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黄某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未成年卖淫,从中收取嫖资。
被告人乐某为黄某介绍卖淫提供了运送卖淫女、协助收取嫖资的行为。2023年6月25日黄某通过微信与陈某联系,黄某称有一名19岁左右的处女(张某)要卖初夜,陈某了解后叫黄某留给他并且可以4000元包夜、2000元一次破处的价格进行交易。
同日晚上,陈某来到约定好的酒店,然后联系黄某。黄某叫被告人乐某驾车将其及张某(未满14周岁)、邓某某送至某某酒店,在某某酒店门口因张某中途想放弃卖处的想法,黄某、邓某某就在车上对张某进行劝导,张某答应2000元一次破处的价格进行交易。
劝导之后,张某在邓某某的陪同之下来到陈某的房间,待张某洗完澡之后,陈某在不带套的情况下与张某发生了插入式的性关系,事后陈某通过转账向被告人乐某的微信支付了2000元嫖资,后被告人将该嫖资转给黄某。
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乐某晚上驾车和黄某、邓某(未满14周岁)去东信百货附近的某酒店卖淫。邓某某陪同于某某来到嫖客的房间,被告人乐某和黄某在楼下等。于某某卖淫结束后,被告人乐某驾车去附近某商行帮助领取兑换好的嫖资现金1100元。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打击查获,当天晚上被告人乐某驾车和黄某连夜送张某、于某某、邓某某等卖淫女去鹰潭坐车离开。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明知黄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仍为其提供运送服务,并协助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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