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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沈惠芬 林子馨) 近日,经诏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甲和儿子陈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今年4月2日晚,陈某甲让陈某乙开车载他去县城,许诺给400元作为来回路费。陈某乙明知父亲是要去帮人“洗钱”,为赚车费便应允。于是,陈某乙将陈某甲及一名陌生人林某(另案处理)载到县城。随后,陈某甲携带林某给的银行卡来到附近3家金铺,刷卡购买价值60万余元金饰,并将装着金饰的黑袋子交给林某。

5月12日晚上,陈某甲再次让陈某乙载他和另一名陌生人陈某(另案处理)到县城。陈某甲利用陈某提供的银行卡在两家金铺刷卡购买价值14万多元金饰,并将全部金饰交给陈某。

之后,陈某甲被警方抓获,陈某乙主动投案并退赃。俩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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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巧玲 袁伟婧

审核:洪凌霄

审批: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