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海口开完庭的休息时间,写了篇《 》,有同学说喜欢看。所以今天在出差的火车上,再写一篇我与检察系统的缘分吧。读者中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其实最初我们都是怀揣梦想的法学学子,甚至有的还是同学或校友,后来因偶然的机缘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但是法律人的初心不因职业、岗位和地位而迥异,对公平公正的诉求应该是共通的。

我是在研究生毕业那年,签了求职时唯一的工作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2年,我曾选择过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作为意向,但最终签约的却是老家的省检。因为省检到我们学校招聘有一个优越的条件,那就是如果考上博士可以无条件毁约。求职签约时间在前,考博发榜在后,签约省检等于先拿到一个保底。而且省检的待遇也是诱人的,一年之内在杭州给解决房子。当时我有浙江同学也签了这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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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时曾以为这就是归宿

我当时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和四川大学的博士,四川大学先放榜,考了第一,龙宗智教授说公费名额给我。没想到中国人民大学随后放榜,我又是第一,也是公费。我只能带着对龙老师的歉意选择了人大。由此,我踏上了北上继续求学之路。浙江省检察院那边,虽然已经发了三方派遣协议,也非常宽宏大量的允许我毁约。我至今保存着二十多年前那份派遣函,权作为自己没能去检察院的一个纪念吧。

在人大求学期间,我的导师挂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侵权渎职厅的副厅长,同门中也有一些师兄师姐在检察院,所以我也顺理成章参与了一些检察院系统的科研项目。还记得2004年4-5月,我与何家弘老师及同门赴荷兰、瑞典等地,参访了欧盟的检察署总部以及瑞典皇家检察院。我觉得旅欧期间,是我英语口语的巅峰,因为跟那些检察官用专业术语交流居然毫不费力。回国以后,我们合著了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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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旅欧期间在德国与瑞典

博士生期间也是我学术研究和创作比较高产的一个时期。除了研究证据法之外,我 参与了《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课题并出版了合著,并在随同何老师去欧盟考察刑事司法制度后,在《人民检察》上发表了《欧盟检察发展趋势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等一系列论文。当年, 由于强烈的写作欲,在检察系统某些领导的邀请下,我更是在《检察日报》和最高检的《方圆法治》上开专栏,写了几百篇随笔。

博士毕业时我曾有机会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但是没想过去检察系统。我有位研究生同学毕业后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深居简出,很少与老同学联系,我就笃定在检察系统不自由。我2005年选择了去北京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并在2006年得以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台湾的“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参访,并在台湾生活了几个月。而在台湾期间,科研之余,我得以与对岸的检察系统深入地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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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诉之神”张熙怀检察官送我的检察官公仔

在台湾时,我与台大的王兆鹏教授、林钰雄教授交往甚密,但走得最近的还是被誉为“公诉之神”的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他办公室里摆放了两大书柜的简体中文法律书籍,其中竟有我的著作。后来,他又带我去旁听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的陈水扁女婿赵建铭案。我把几次旁听经历发表在大陆的《法治早报》上,后来引发了民进党对张检察官的讨伐,也导致我在回大陆后的2006年底一度占据台湾各报纸电视的头条。

在台湾的日子充实而有趣,张熙怀检察官带我 参访了台北警察局、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检察署,并安排我在高等检察署做了一次演讲分享。讲座的内容主要是以我自己的亲历和研究,对两岸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和探究。据说我是高检署演讲的第一位大陆访问学者, 台湾的“中华 **检察官协会”理事长陈文琪给我颁了感谢状。 那次讲座的内容,被全文刊登在台湾2006年10月的《检协通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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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检协通讯》中的一页,照片为陈文琪颁感谢状

我与检察系统的缘分还不止于此。2007年我北大博士后出站,到政法大学任教。记得2008年时通过刑诉法某研讨会,认识了河南省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种松志博士,我们谈得非常投缘。当时正好有学者挂职的机会,他就申请我去该院挂职副检察长,时间大约一年半载,每周可以回京。可是就在地方人大通过后,学校组织部又不放了。原因是当时我院好几个老师在挂职,我再去挂职就怕没人搞教学科研了。

于是,我就这么错过了一个在检察院挂职的实践机会。后来想想,如果有这段经历,至少我可以充分了解检察系统在实践中运行的机制,并更深刻理解以前理论研究的问题在实践中的局限。后来,就再也没有挂职检察院的机会了。不过,从事兼职律师后,我倒是因为刑辩没少跟检察系统打交道。如今有一位从检察系统辞职的前资深公诉人作为我的助理,她曾在检察系统深耕过,也算弥补了一点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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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作为最高检高级研修班授课导师,与各地检察官学员代表有过接触,也曾作为兼职刑辩律师与一些优秀检察官庭审对抗过,认识了很多公诉人对手和朋友。我最直观的体会是,控诉犯罪的本能已经融入他们的血液,但保障无辜方面确实做得不太够,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客观公正义务,知易行难,很少有检察官能真正像电影《第二十条》那样去践行。检察官眼中的自己,与民众眼中的检察官形象,存在严重背离。

当然,整个检察制度究竟该如何改革,也是值得思考的。尽管职务犯罪侦查的权力从检察系统分离出去了,但认罪认罚制度又从实际上加强了检察官的准司法权,以至于量刑建议权成为检察系统的新权力。在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的国家和地区,但凡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权,都逐步收归司法,而我们却在强化中。检察权最难逾越的对手,其实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