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林花)“是不是你的羊偷吃了我那么多葵花籽,不赔钱就拿羊来抵押!”杨某气愤地责问道。热某也据理力争说道:“我的羊确实吃了一点你的葵花籽,但这点葵花籽你让我赔3000元,不能这么夸大损失吧”
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一村(社区)一法官”曲惠镇包联法官团队接到该镇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反映某村发生了一起矛盾纠纷,请法官到现场调解。包联法官团队赶到现场了解到,杨某与热某系曲惠镇同村村民,杨某在某村民委员会院外篮球场晒干葵花籽,热某在附近放羊时,一时没看住羊群,导致其羊群吃了杨某的部分葵花籽,杨某发现后,要求热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或者拿羊来抵押,热某认为对方夸大损失,索要的赔偿过多,两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并报了警。
为防止矛盾激化,法官先安抚好双方的情绪,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为杨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赔偿数额要以事实为依据。同时,劝说热某,作为羊的管理者应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妥善解决好赔偿问题。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热某愿意赔偿1000元,承诺以后管理好羊群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现场兑现赔偿款。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是和硕县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今后该院将继续坚持小事不出村、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的原则,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提升社会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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