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经营店铺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朱剑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经营店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考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经营利润的共享等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未举债一方虽未参与但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朱剑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朱剑律师
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服务态度好,深受客户好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具体业务包括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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