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
干扰巡视巡察必须严肃处理!
黄某,某市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市委第一巡查组到该局下发巡察工作通知,要求该局提供会议记录、财务证账等相关资料。在黄某的授意指使下,该局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在巡察组多次催要下,该局才将全部资料上交。巡察组在查阅资料中发现,该局的工作会议记录存在时间倒置、多处涂改、内容矛盾等问题。
巡视是党章赋予党委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拒绝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然而,在巡视巡察工作中,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巡视巡察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像这样弄虚作假干扰巡视巡察的行为,看似聪明,却往往是此地无银、欲盖弥彰,结果也必然是作茧自缚,只能换来更加严厉的纪法惩处。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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