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多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案件显示,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私自携带警械在江浙地区“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实刑。
根据披露,2023年5月下旬起,杨某某、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6月11日,二人在江苏苏州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带走,在浙江德清境内因被害人逃脱报警而案发。
一个案例的价值与功用,确实是胜过一沓文件。自浙江检方以典型案例方式披露案件以后,外界对本案的分析、解读与讨论颇多,相较于近期舆论热议的趋利性执法现象,借由此番典型案例的发布和讨论,让社会对趋利性执法的关注有了更具象的投射。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侦查的本案,办案机关调查确证涉案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旋即转由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介入侦办。而在法律范畴内的滥用职权罪,则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在本案现有的案情细节披露层面,涉案人员“私自携带”诸多警用装备,长时间在外逗留作案,很难不让公众对其行为的定性产生疑问。到底是“执行公务”过程中私欲膨胀、行索要财物之事,还是私自携带警械外出作案而较长时间内未被所在单位发现?涉案人员趋利性执法又究竟有哪些前情后事?涉案民警叫什么名字?是哪省哪县哪个公安部门的?其所在单位对本案的反思整改情况又是如何?典型案例的相关侦办情况有必要进行更详尽的信息公开,以“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原则,推动全社会对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的更深入讨论与更彻底反思。更何况,依据审判公开原则,除几种法定不公开事由的判决书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开。而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事实上,在国家规范层面已经有多份专门性法律文件,针对办案机关的所谓趋利性执法问题,有明确的异地执法协作流程,措辞强硬明示要求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规则必须被执行,否则形同虚设。现在看来,依然还有一些地方以具体的财产性收益为目标,跳过既定规则行事,不仅有损国家法治的统一与权威,而且已经在对地方营商环境产生极为恶劣的破坏性影响。
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个案的典型案例发布,能以不回避的态度披露案情难能可贵,其初衷不仅在于“检察护企”此一专项目标,更意在执法行为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建构。而遏制某些地方趋利性执法的苗头,需要的正是不遮蔽的依法办案,和更进一步的案情公开,如此才能让个案办理发挥超过案件本身的社会治理效果。与此同时,即便是个人犯案,也因其公职身份,涉案单位需要坦然进行案情分析,以解剖麻雀的态度对案件的发生,包括对自身日常监管、考勤的不力,警械管理的松弛等各方面做深入反省。
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指引,也是对办案机关规范行使权力的一次警示。典型案例发布要发挥最大效果,就需要涉事各方一齐动手,掰开、揉碎反复做案例分析,如此才能形成全社会聚焦和遏制趋利性执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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