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二审发改案件常见类型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刑事二审案件辩护代理的成功改判或者发回,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找准一审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获得二审法院的采纳。
一、刑事二审发改案件的法律规定
( 一)二 审法院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二 ) 二 审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常见发改案件类型
( 一) 程序方面
1.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对非法证据予以采用的。
2.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未作审查处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
3.法院转换诉讼程序,或者临时更换审判组织人员,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4.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5.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质证、收集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未经准许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二 ) 认定事实方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的。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相悖。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 三) 适用法律方面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也指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如下: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3.对案件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没有加以考虑,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的界限,显失公正的。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特别提示:以上情形和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后,就可能导致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同时,由于部分刚执业的律师对诉讼程序不一定全面了解,其在书写上诉状或者制作辩护词时,对照前述所列,能够很快找到上诉要点,并构建辩护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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