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局发布《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20年10月23日10时许,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海康威视重庆科技园二期B1栋厂房进行电梯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余万元。记者查询发现,重庆科技园二期项目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股票代码:002415)在建工程。
报告称,事故经过如下: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菱公司”)在海康威视重庆科技园二期B1栋厂房进行电梯安装作业。7时许,冠菱公司电梯安装工人吴某、张某、李某按要求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后,进入厂房四层进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张某和李某负责当天电梯导轨安装材料的准备和搬运,吴某负责1#电梯井道作业平台脚手板的铺设。
准备工作就绪后,吴某、张某、李某在未通知正在监督3#、4#电梯机房吊装电梯主机作业的现场安全员检查验收的情况下,进入电梯井道平台进行作业。作业开始后,为方便将电梯导轨从井道地坑吊到四层平台,吴某将四层作业平台下的安全网拆除掉一边,当第一根导轨吊到四层后,由于缺少安装辅助材料,三人随即出电梯井道寻找。10时许,在寻找到辅助材料后,张某和李某先进入电梯井道进行安装作业;随后,吴某在未将身上穿戴的安全带进行系挂的情况下进入电梯井道时,不慎踩翻钢制脚手板从四楼施工平台(高度19.25米)坠入井道地坑。事故发生后,冠菱公司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并积极开展事故现场救援,10时20分许,吴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渡口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冠菱公司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并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赔偿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如下:“电梯井道作业平台钢制脚手板两头未采取任何措施扎牢固定,违反公司《安全管理通则》(Q/GL-AQ-20-2018)中《电梯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6井道作业安全操作规程6.2搭设脚下手架必须做到:(2)脚下手架如需增加跳板必须用18#以上的铁丝扎牢跳板两头,严禁使用变质、强度不够的材料制作跳板。“的规定。”
2、吴某在未将身上穿戴的安全带进行系挂的情况下进入电梯井道四层作业平台实施高处作业,铺设电梯井道作业平台钢制脚手板未采取任何措施扎牢固定,违反公司《安全管理通则》(Q/GL-AQ-20-2018)中《电梯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前述规定和“6井道作业安全操作规程6.1?施工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使用安全带时,应高挂低用。”的规定。
事故间接原因如下:“冠菱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井道作业平台钢制脚手板两头未采取任何措施扎牢固定、平台下安全网拆除一边后未恢复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吴某未将身上穿戴的安全带进行系挂的情况下实施高处作业的违章行为。”
报告显示,对责任单位冠菱公司处理意见如下:冠菱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井道作业平台钢制脚手板两头未采取任何措施扎牢固定、平台下安全网拆除一边后未恢复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吴某未将身上穿戴的安全带进行系挂的情况下实施高处作业的违章行为。
冠菱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报告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冠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渡口区应急局报告公示日期为2021年1月7日。
海康威视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重庆科技园二期投资项目涉及行业为视频产品及视频服务,投资方式为自建,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进度为24.39%。
官网显示,海康威视是以视频为核心的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2010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海康威视在中国内地拥有32家省级业务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国家/地区有59个分支机构(截止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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