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夏秀琴 通讯员 贺晓迪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支付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案,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已经理赔的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高某驾驶朱某所有的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向其被保险人朱某理赔保险金后,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起诉至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原告赔偿款约1.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老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涉案车辆的合理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60%责任,由李某承担4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判决李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约1.17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再审,老城区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

李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老城区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

老城区检察院就本案提请洛阳市检察院抗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当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法律没有规定行人、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在此案件中,李某虽被认定负有同等责任,但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的情况下,并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无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

编审: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