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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

就算是夫妻之间涉及金钱问题

也需要谨慎对待,

稍有不慎,可能就会惹“债”上身,

譬如说黄女士和前夫离婚时

就无故多了一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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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短期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9月登记结婚。2022年4月,黄某应杨某要求向银行申请贷款117万元,贷款发放后,钱款由杨某实际控制。后黄某得知杨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难以接受。加之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自己名下的银行贷款系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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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刻意隐瞒婚前个人巨额债务,同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诱使自己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其行为导致原告承受巨大压力,双方为此争吵不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原告流产。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夫妻感情难以维持,于2023年6月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难以维系。

被告辩称,从恋爱到结婚,自己对原告在生活及物质上尽力关心和满足,婚后家庭生活开支和家务都由被告承担。原告所述贷款,一部分用于双方共同对外投资,一部分用于偿还婚后债务,截止2023年7月已经提前偿还了大部分贷款。被告希望给双方一次重塑夫妻感情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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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致夫妻关系不睦,进而分居生活,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共同向银行借款117万元,已偿还93万元,剩余24万元的偿还问题,因该借款由被告管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婚后双方的日常生活等。因此,尚欠银行的24万元借款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涉银行借款24万元本息由被告杨某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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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某虽为借款人,但钱款由杨某实际控制,且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事先黄某并不知情,杨某也无证据证明贷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黄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即共同意思表示、家事代理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一规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

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审核丨贺雪丽

责编| 王 莹

编辑丨顾 晗

西安中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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