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深处,危险重重。常有户外运动、探险爱好者擅自进入东莞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未开放区域,进行夜宿、探险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行为,甚至发生被困事件,不仅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给预防火灾等工作造成隐患,还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市林业局整理发布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敲警钟

引以为戒筑防线

请各位“驴友

不要“剑走偏锋”“打卡无人区”

不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区域

1.陈某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3日10时左右,陈某林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银瓶山森林公园观瀑亭出口处徒步进入东莞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沿着爱心线逆向行走,翻越梁梯顶(土名)回来路上迷路报警求助。2024年10月14日8时左右,救援人员在谢岗豆腐头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一带发现陈某林并成功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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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某、朱某菊、朱某军、张某4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8日0时左右,朱某等4人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银瓶山森林公园谢岗景区石鼓水库路口进入东莞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内迷路后报警求助。2024年10月18日13时左右,救援人员在自然保护区蝉坑(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一带发现朱某等4人并成功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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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属于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陈某林、朱某、朱某菊、朱某军、张某5人各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东莞市林业局提醒

请大家勿存侥幸心理

切记出门游玩、安全第一

做到敬畏自然、珍爱生命

服从管理、文明旅游

来源 | 东莞林业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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