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香港社会发生了件大事:一项名为“预设医疗指示”的医疗方案,正式通过立法!
来源:明报
可能看到“预设医疗指示”这个名词,大家会觉得陌生,不知道是什么。但先别急,咱们留个悬念,先看看立法通过意义。
有立法会议员指出:这项立法通过,标志着本港的晚期照顾服务发展至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一看字面意义,有的人就说了:这项法例,怎么有点类似“安乐死”?!
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来源:雅虎新闻
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或专业医疗协助结束生命,是指在医生的协助下,有终身不可治愈的疾病或严重的痛苦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如注射药物)结束生命。
许多国家已经立法允许安乐死,其中包括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
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合法化安乐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和人道主义的考量。
他们认为,个体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应该被迫忍受无止境的痛苦。
下面一单关于安乐死的新闻,相信大家也都刷到过。
沙白:瑞士安乐死
内地网红沙白在20岁时确诊红斑狼疮,该病会导致身体免疫系统自我攻击。红斑狼疮不易根治,需长期治疗,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
来源:星岛头条
她于今年2月发病,胸腹积水、肺炎、重度肾炎水肿、全身性带状疱疹,一月内体重飙升15斤。
此次发病后,她向院方表示,拒绝使用激素、抗生素及一切补液,后果自负。
随后,沙白在电力医院进行肾透析,她的朋友圈变得生动活泼,她教护工英语、给父亲打扮、给陪护剪头发…
但沙白没有放弃安乐死的打算,她在8月通过了瑞士执行计划、确定了死亡日期,然后在10月与父亲一同前去瑞士。
她也因此成为首位公开在瑞士安乐死的中国内地人。
来源:HK01
沙白的决定激起中国网民的讨论,各执一词,有的赞成沙白的决定,但也有批评她“不尊重生命”。
同网友的两极评论一样,在香港的社会背景下,是否应该立法“安乐死”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香港,安乐死不合法
根据香港法律,安乐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谋杀、误杀、或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属非法行为并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刑事罪行。
《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专业守则》)亦明确指出,安乐死是“违法及不道德的做法”。
来源:HK01
不过,香港医疗界也认识到:在评估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时,不能单从医疗维生指数考虑,更需要理解和尊重病人的个人价值观和对治疗的取向。
医疗科技进步,虽然病人可以通过心肺复苏术,甚至人工器械等医疗措施以维持所谓的生命,但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或许其实只是延长痛苦、延长死亡。
晚期照顾的重点并不在于延续无效、无意义的治疗,而是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怀,让他们能够在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尊严、安详离世。
来源:HK01
因此,相对于争议极大的“安乐死”而言,目前香港有一个相对折中的方案,也就是我们开头提到的:“预设医疗指示”。
“预设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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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清晰阐述当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比如他日的病情到了末期、或陷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或在其他特定情况而不能自决时),医护人员便会遵从病人的意愿,不提供或撤去相关的维持生命治疗,让病人可以安详离世。
另外,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实时撤销指示。
说白了,“预设医疗指示”就有点类似“生前预嘱”。早前,医管局已为“预设医疗指示”,以及“预设照顾计划”订立指引。
来源:晴报
相信大家也好奇:既然指引已经订立,为何还要进行立法?
这是因为,在现时法例下“预设医疗指示”只是行政手段,并无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即使不少病人早已有意愿和决心预设医疗指示,但现时法例下“预设医疗指示”并无法律效力,容易造成医护人员担心缺乏法律保障而普遍拒绝按照“指示”进行操作。
将《预设医疗指示》立法,正是弥补了这一漏洞,同时亦是大势所趋。
随着本港长者人口在老年化社会里持续递增,各类病患者亦有年轻化的趋势,香港将会面临越来越多患有各种退化性及器官末期疾病的病患者。
来源:HK01
多年来,很多长者和晚期病患者饱受病魔折磨,当中不少更一直接受“无效医疗”而延续痛苦,同时家属要为至亲作生死攸关的决定时,所经历的不安和苦恼。
面对这种情况,病人、家属和医护人员,如果可以早点讨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共同做好重要的决定,让病人即使没有能力表达意愿的时候,仍然可以在符合自身期望下得到适切的临终服务,避免日后出现混乱和分歧造成遗憾。
不过,议员也强调:落实法律框架只是第一步,期望港府未来做好公众的生死教育。
来源:HK01
据悉,当局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预留18个月的准备期,让香港医疗机构等更新指引,以及加强人手培训。
那么,关于港府通过“预设医疗指示”立法,大家怎么看呢?评论区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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