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关于沙河市耀*煤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邢环沙罚决[2024]62号,沙河市耀*煤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

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5日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