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大象新闻·大象帮接到郑州市李女士的求助,称10月20日,一辆香槟色黄牌中巴车碰伤她的父亲,肇事司机却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她想为父亲讨个说法。
对于此事,李女士觉得不公之处在于,11月6日晚,在父亲伤情鉴定结果还未出来之前,她就已经收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看到伤情鉴定,给出了处罚结果,这个程序不存在问题吗?
而京广路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违法行为人(中巴车司机)不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可能作为证据的伤情鉴定结果都不用看,就已经可以下一个“证据不足”的结论,对此,李女士有极大异议。
李女士说:“我拿到这个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特别气愤,我觉得这个上面写得好像我的父亲是故意碰瓷一样。”
所以究竟是被撞到还是“碰瓷”,
1、据李女士所讲述,当天这辆中巴车挡在小区门口,李女士父亲出不去,于是和司机交涉,让他挪挪位置,但这个沟通过程产生了争执。
此时李女士父亲背对车辆,司机突然上车,然后把车迅速往前顿了一下,又往后倒了2.5米,李女士父亲倒地。
2、对于“碰瓷”一说,李女士父亲表示,他的老母亲90多岁了,在医院,自己本来平时就很着急,怎么可能会去碰瓷?
为什么李女士觉得决定书让她特别气愤,因为撞人行为之前还有一个“争执”的环节,这个环节可以很好说明究竟是故意撞人还是碰瓷,可决定书中并未提及。
而这件事情当中,比派出所给出的“决定书”更匪夷所思之处在于,涉事车前车窗放有“河南电视台”标识的牌子,既然可能是媒体的车,那么李女士就想着向河南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大象帮寻求帮助。
可是经河南电视台证实,这辆涉事车并非河南广电旗下的车辆,司机也不是河南电视台的司机,那么究竟怎么一回事呢?
于是大象新闻的真记者出发了,亲自去采访假电视台司机,与涉事司机当面对质。
那么,我们看记者和中巴车司机的整个对质过程。
遇到司机后,记者想确认身份,但是司机一直是躲避态度,记者表示照片上是他,但这时候司机说了一句“照片上是我就是我吗?”
仅仅从这句话,我们可以判断,
1、记者拿着话筒,带着摄像师,扛着摄像机找他,确认的还是“中巴车司机身份”,所以为什么找他,这背后有什么事,司机当然心里有数。
所以他知道记者所说的照片指的是什么照片?就是警察备案那边留的照片。
2、既然他是当事人,为什么还是反问这么一句呢?说明对这里面可能存在的套路比较熟悉,照片也许未必是真照片,这司机,很上道,有故事。
反问此句后,司机不理会,继续走自己的路,记者追上前,司机完全不配合,这时候记者也不管身份确认的事了,因为就冲这个态度基本就可以确定了,所以记者也就不跟他绕,直接开问:
“您不是河南电视台员工,您挂河南电视台的标,这就不是您的自由了!”
都问到这种程度,司机也就不装了,坦言:
“你可以去派出所看笔录,好不好啊,我跟派出所交代的很清楚,我没必要跟你说。”
“不要采访我,我不接受你的采访。”
这意思就是,派出所都说他没有责任了,媒体还有什么好质疑的呢?到这里司机讲的还是开车碰伤人一事,听到对方说拒绝采访,记者似乎也有些按不住情绪了,跟司机强调:
“你侵权了!”这是在提醒司机,他身上的另外一个可疑之事,而这件事也同样严重。
司机依然厉声强调:“我不接受你的采访!”
记者坚持不懈:“但是您侵权了!”
对于记者的不依不饶,司机反驳:“你侵权了,你侵我权了!”这里司机指的可能是肖像权和人身自由权。
那么这段对话下来,事情也比较清楚了,这位男子就是撞伤李女士父亲的中巴车司机,而且对于大巴车上放有“河南电视台”标识一事早已心虚,才会有如此剧烈反应,那么这个标识背后可能存在更严重的违法问题。
不过现在也有网友质疑,记者的采访受到当事人拒绝,但并未放弃,这算不算侵权呢?
当事人即便存在违法事实,那是否有拒绝采访的权力呢?
有网友说,公安机关已介入,他也做了笔录,确实可以不接受采访。但也有人立刻反驳,即便公安做了笔录,就代表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
而小编认为,司机是当事人,引发了社会舆论,媒体有权介入报道让社会了解真相,媒体有采访权,但对方确实也有拒绝的权力。
关于假采访车一事,类似的新闻还不少,2023年7月份同样是大象新闻账号发布了,记者下班途中遇上假采访车一事,最后通过通讯录对质等方法,最终车主撕掉了仿制标识。
这次又发生了类似的事情,那么这些假采访车的目的是什么?
有网友说,这就是借用电视台身份行骗,找公司拉投资等等,背后的事情大着呢,所以这次事件如果得到深挖,说不定可以牵出萝卜带出泥,就看各方给不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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