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被称为“民告官”案件。左边坐着“民”,右边坐着“官”,解决的公正与否,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长期以来,“民告官”案件被认为是最难的诉讼。
如何消融“官民矛盾”?
近年来,湘潭两级法院跟着矛盾走,奔着问题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破解行政审判老大难问题,努力在每一起行政争议中寻求最优解。力求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湘潭中院
清单制驱动争议长效化解
行政争议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多年来,湘潭中院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推行清单制解纷模式,找准行政争议的切入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抓实化解争议的着力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驱动行政争议长效化解。
“非常感谢湘潭中院法官不辞辛劳数次现场协调,圆满解决了全部纠纷。150多亩土地得到盘活,即将有新项目进场施工。”5月21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罗钦平一行将一面鲜艳的锦旗,送到湘潭中院副院长肖瑞芬手中。
在湖南“心脏”跳动的地方,长株潭都市圈已成为全国第4个国家级都市圈。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早在2010年12月,湘潭市政府与某德集团公司签署了《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某迪公司和湖南某德公司对项目进行了投资,项目进入建设阶段。但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受到广泛关注。此后,该项目停工停建,双方交涉没有进展。
两家公司向湘潭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湘潭中院法官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达7.68亿元、纠纷历时时间久、案情复杂,且涉案项目直接影响到营商环境及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域规划发展。于是,启动府院联动工作模式,力争通过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随后,承办法官数次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庭前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于是,法官将双方诉求整理成清单,逐一磋商。经过数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该案的和解,意味着成功解决了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闲置问题和后续的招商引资问题,释放了生产要素活力。
近年来,湘潭中院对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如征地拆迁、社保、政府信息公开等重点领域,积极与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优居中心等部门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引导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促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通过巡回开庭,邀请涉诉较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执法人员进行旁听,通过“以庭代训”的形式,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助推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今年5月21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送锦旗给湘潭中院。
为协助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湘潭中院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应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建议,有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湘潭中院推动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意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市平安绩效考核中,促进行政机关守约践诺,做到出庭出声出彩,促进行政争议实质高效化解。
岳塘区法院
判后答疑让矛盾不复发
“明明我也有理,法院为什么这样裁判?”在很多当事人心中,往往萦绕着这个问题,并可能成为矛盾纠纷再一次发生的导火索。
近年来,岳塘区法院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充分运用判后答疑+释法析理模式,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提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2022年8月,身份证上年龄即将满50岁的某改制企业职工谭某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退休申请报告,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经审核后发现,谭某某档案年龄与居民身份证上年龄相差了1岁,按照档案年龄尚未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故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我到底是72年生的,还是73年生的,我自己还不知道吗?”为此,谭某某申请对其年龄重新认定,并提交了某市档案馆的户口登记资料,证明其出生日期为1972年9月。
人社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根据有关规定,退休时出生年月的认定依据是以其档案中最早记录的档案年龄,即某中学《初中毕业生登记表》上记载的1973年9月为准。
谭某某不服认定结论,诉至法院。
为核实情况,承办法官与助理出差到某市档案馆查阅资料,调查谭某某的出生日期。发现《户口登记表》的形成时间明显早于《初中毕业生登记表》,谭某某的所有档案材料并无为获取个人利益,人为更改档案出生日期的迹象。故《户口登记表》具有证明效力,应确认谭某某出生日期为1972年9月。
因此,法院判定人社局的认定不当。
庭审过后,承办法官再次向人社局释法明理,讲清楚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人社局也表示认可。
近年来,岳塘区法院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通过判后的沟通和答疑,把整个案件的裁判依据讲得更透彻、更充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推动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有效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两年来,促使涉自规、公安、人社等部门20余起行政纠纷的相对人主动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身为人民群众的地方父母官,我们要挽起裤脚深入田间地头查实情,撸起袖子伏案提笔断是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我们更要做好法治国家建设的宣传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让全社会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党组书记、院长崔卫斌如是说。
雨湖区法院
穿透式调解靶向式解纷
行政争议往往与其他多种争议交织在一起,呈现出“行民交叉”等复杂形态。若只处理本案纠纷而忽视其他涉案争议,则极有可能陷入案结事不了的窘境。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理念一新天地宽。雨湖区法院不断创新思维,改进工作方法,通过穿透式调解工作方法,将调解+撤诉模式贯彻到行政审判之中,努力实现从本争议到其他争议的穿透。
雨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立介绍:“这一方式旨在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的真实需求,以达成实质性的纠纷解决。”
前一段时间,法院就通过民事确认+撤诉的方式,化解了一起工伤行政争议。
2022年10月的一天,陈某在某小区安装自来水管道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诊断,陈某头部、肺部等多处受伤,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
2023年7月20日,陈某向人社局、用工单位安装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安装公司提出,陈某受伤所在的工地劳务已分包给了劳务公司,陈某是劳务公司职工。之后,人社局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承办法官调查发现,陈某与安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法官没有急着作出判决。原来,法官发现,陈某受伤后引发了其他基础性疾病发作,急需资金治疗。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我们按照普通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处理,我们只能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果安装公司不愿意赔偿,陈某要再进行民事工伤索赔程序。这个过程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肯定会延误陈某的治疗时机,使他的生活陷入困难。”
如何真正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
承办法官决定,采用穿透性思维,找出隐藏在争议背后的真实矛盾,用民事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于是,法官组织陈某与第三人安装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多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安装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赔偿款70多万元。
由于该案的民事管辖权在岳塘区法院,承办法官又与兄弟法院进行了沟通。最后,岳塘区法院作出了合法、有效的民事裁定书,确保了该协议的民事强制执行力。
“感谢法官,要不是你们,我都要活不下去了。”拿到和解书,陈某不停说着感谢。
在杨立看来:“化解行政争议不能拘泥于争议的表面,只有以‘如我在诉’的态度为当事人找到矛盾症结,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的处理路径,才能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使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来源:湖南法治报(文/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陶琛 尹静)
一审:雷昕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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