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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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陈女士与莆田的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听从公司安排,被派遣到漳州的一家网络公司担任送餐员。陈女士说,因为她之前都是在莆田工作,劳务公司是莆田市社保中心,是他们为陈女士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因为陈女士是漳州人,所以就同意被派遣到漳州的一家公司送餐。离家更近了,也多了些和家人团聚的时间,虽然一日三餐的送餐工作很辛苦,但是陈女士天天都精神愉悦。然而就这样工作了三个月之后,意外发生了!2019年9月30日,陈女士在等餐过程中,商家厨房发生了爆炸。
突如其来的厄运,顷刻间就把陈女士平静的生活打乱了。在医院治疗期间,陈女士所在的劳务公司帮她向莆田当地的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本以为工伤认定会很顺利,但是让陈女士和家人没有想到的是莆田市城厢区人社局驳回了陈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因是他们认为陈女士的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陈女士的时候,是不具备派遣资质的,属于违法派遣劳务人员。
无法认定工伤,大额的医疗费用都没了着落,无奈之下,陈女士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原以为这件事在法律的公正判决下,可以快速了结,但是城厢区人社局却不认可这样的判决,并提起上诉。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小琴表示,二审时,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了,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18条、19条,劳务公司应该要到用工所在地去为陈女士缴纳社保,另外,二审法院还认为,当地的人社部门驳回陈女士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之后,并不影响陈女士到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所以莆田中院支持了当地人社部门的观点。
一审赢了,二审却输了,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申请,让陈女士身心俱疲。
在有参保的情况下,本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陈女士该如何维权呢?于是,陈女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继续打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劳务派遣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应当明确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位阶高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覃丹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者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侧重点有所不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未否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因此,城厢区人社局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并最终做出暖心改判!覃丹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劳动者承受,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延误和阻碍了劳动者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随后,莆田市城厢区人社局受理了陈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她的伤情,陈女士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最终,她顺利拿到了20万雇主责任险和相应的工伤赔偿。
记者了解到,像陈女士这样异地用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可能很多劳动者、甚至劳务公司,都只知道应该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到底在用人单位辖区,还是在用工单位辖区缴纳,就未必了解得清楚了。这也导致了一旦不幸发生工伤事件,工伤认定就会陷入“拉锯战”,本案的审理贯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大家谈
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是否具有工伤受理及认定的职责?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但二审却做出了不同判决,为何一、二审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最终的审理结果,具有哪些积极法律意义和社会成效?
在劳动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上有何不同?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应该找哪个单位来处理工伤认定?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异地用工社保的缴纳地点到底要在哪里?劳动者该如何查证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伤认定等条款,在新业态涌现的当下,人大代表有哪些新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用工方式,在工伤理赔中,会出现哪些比较常见的劳动纠纷?对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人大代表会给出哪些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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