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池州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贩卖“笑气”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辖区人员陈某伙同他人从外地购买“笑气”在当地贩卖,从中获取非法收益,涉及区域广,社会危害较大,于是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分段经营、批次收网,于近日成功破获该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1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查处滥用“笑气”人员50余人,涉案资金达100余万元,斩断多条跨省贩卖“笑气”通道。
法条链接:非法贩卖、滥用“笑气”的法律后果
“笑气”已于2015年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对其使用、销售等有严格规定,广大群众应充分了解“笑气”的危害,切勿为了追求刺激而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更不能因利益驱使,走上非法贩卖“笑气”的犯罪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安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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