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本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六种情形下,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进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六种情形下,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分别为:农业生产需要;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需要;重大活动保障需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其他情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以及易灾地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条例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作业时机;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作业设备年检合格、弹药在有效期内;作业联络通讯畅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障安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规定,应当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在作业站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作业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或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作业的指令,或者出现作业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李俊华)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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