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收费标准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一、收费依据
律师代理案件的收费依据是《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法通 〔2021〕87 号) ,以及各律师事务所制定并报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的文件。
二、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接受监督、协商一致的原则 ,并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税务部门 , 以及社会各界的 监督。
三、收费标准
1 . 律师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 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 协议、法律顾问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刑事辩护合同等委托代理性质的合同 , 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2 . 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议价 。律师事务所会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 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行业收费指导标准、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律师的 社会信誉和工作能力等因素 ,综合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四、收费参考案例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法通〔2021〕87 号) 文件出台后 ,各地律师事务所纷纷制定 了相应的收费文件 。现将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结合最新规定制作的《 贵州贵遵律 师事务所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公开 ,该文件是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 部门的规定制作 ,可以作为同行业或者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法律服务时参考。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规范律师服务 收费行为 ,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 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 , 引导本所 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 治获得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 法通 〔2021〕87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办法所称的“ 律师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 是指 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法律顾问合同、专项法律服务 合同、刑事辩护合同等委托代理性质的合同文件 , 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本所在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行业收费指导标准、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 ,综合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禁止行为】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 , 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 在协商收费时 , 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特殊关系 ,不得以签订“ 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除律师服务费外 ,严禁承办律师以 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 , 收取所谓的“ 办案费”和“ 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条【第三方收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属于委托 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 费、查档费、翻译费、保全费、调查费等 ,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 由委托人另行支 付 ,也可以由本所代收代付 。律师代为支付的 ,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凭证。
第五条【异地办案费用】律师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 , 可以预收异地办案 差旅费 ,但是 ,律师收取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 应当计算入律师服务费用总额 中 。且律师收取异地办案费用后 ,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结算 ,并向委托人提供有 效凭证。
第六条【统一收费与管理】本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 。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 码制度 ,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 ,做到案件编号与收 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 ,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服务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税 务票据 ,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 ,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 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 ,律 师应当在代收后 3 个工作 日 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七条【收费监督】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接受监督、协商一致的原则 ,并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税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八条【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包括 : 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 ( 基本收费加风险收费) 、全风险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供当事人选择。
第九条【固定收费】固定收费是指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 ,或涉及财产关系 ,但无需根据标 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 律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 ,可以并用。
第十条【风险收费与禁止事项】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代理或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 , 委托人按约定结算和支付律师服务费及 相关费用。
律师除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 抚养费、抚恤金、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 ,不得直接或间接进 行风险代理的外 ,其他案件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
律师风险收费的具体付费条件 ,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 易、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少和风险大小等情况 , 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一 致 ,在委托或者代理合同中予以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 风险代理合同 ,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 , 以醒 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 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 , 并就 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 目标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 , 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 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 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 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 ,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 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一条【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专业领域、资历、业务能力和经验等因素 ,确定不同律师的收费费率 ,然后按照服 务律师的累计工作时间 , 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委托人应根据本计时收费标准 ,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 ,据实结算 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有效工 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 , 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时间在内 。律师 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本办法所指的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律师服务范围。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诉讼服务类收费】本所律师代理或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法律事务 ,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
( 一) 民商事、行政( 复议) 、劳动仲裁类案件
1 . 不涉及财产关系:5000 元至 30000 元/件 ,每件不低于 5000 元。
2 . 涉及财产关系: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 万元以下部分
6% 至 8%
10 万元至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部分
5% 至 6%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部分
3% 至 5%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含 1 亿元) 部分
1% 至 3%
1 亿元以上案件
0. 5% 至 1%
3 . 律师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 以每一审理阶段( 一审、二 审、执 行、再审复查、申请抗诉、再审) 为一件计算 ;律师代理或办理仲裁案件 , 以作出 仲裁裁决为一件计算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办理合并计 算的 ,从其约定 。诉讼或仲裁过程中 ,律师代理或办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 时 , 又代理或办理反诉或反请求的 ,可以另行增加收费 ,但应按代理或办理一个审 理阶段的标准酌情减收。
4 . 单独代理或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复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先予执行和申诉案件的 , 以办理案件的国家机关出具每一阶段性法律文书为 一件计算 ,按本项前列标准收费。
5 . 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或工伤待遇赔偿等 , 涉“ 三农”和 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诉讼案件 ,可以按照本项前列标准下浮 30% 至 60% 收费。
6 . 代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残疾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费、扶贫款的诉讼 案件 ,可以按照本项前列标准下浮 50% 至 70%收费。
7 . 代理涉及刑事、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过错的国家赔偿案件 , 可以按照本 项前列标准下浮 20% 至 50% 收费。
8 . 同一律师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 , 可以按照本项前列收费 标准下浮不超过 50%收费。
9 . 申请再审复查或申请抗诉的案件 , 可以按照本章相关规定的标准的 5 倍至 10 倍收费。
( 二) 商事仲裁类案件
1 . 不涉及财产关系:6000 元至 20000 元/件 ,每件不低于 5000 元。
2 . 涉及财产关系:按照本条第( 二) 款第 2 项标准的 1 倍至 3 倍收费。
3 . 单独代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复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先予执 行、申诉、申请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 ,按照本条第( 二) 款 第 4 项标准收费。
( 三) 刑事诉讼类案件
1 . 侦查阶段 5000 元至 3 万元
2 . 审查起诉阶段 5000 元至 3 万元
3 . 第一审阶段 1 万元至 5 万元
4 . 第 二 审阶段 1 万元至 5 万元
5 . 审判监督阶段 5 万元至 10 万元
6 . 可能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或者共同犯罪的 重大刑事案件 ,可以按本条前列标准的 3 倍至 6 倍收费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或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或者共同犯罪中人数众多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 可 以按本条前列标准的 6 倍至 10 倍收费。
7 . 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 ,按照前列刑事诉讼标准收取费 用 ;可能作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亲属要求作无罪辩 护的刑事案件 ,可以按照上述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标准收取费用。
8 . 律师办理财产类刑事犯罪案件 , 除按上述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 ,还可以 按照代理或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 ,增加收取律师服务费 ; 办理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的 ,可以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9 . 同一律师为同一案件的同一人继续下一阶段辩护的 , 可以减半收取律 师服务费。
10 . 当事人单独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 ,每次收取 1000元至 5000 元。
第十三条【非诉讼服务类收费】律师代理或办理非诉讼事务 ,按照下列 标准收费 :
( 一) 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一般遗嘱代书等 ,每次/每件收取 200 元至 800 元。
( 二) 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正式出具律师函、较 复杂的遗嘱代书等法律文书的 ,每次/每件收取 1000 元至 5000 元。
( 三) 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意见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 见书等较复杂法律文书的 ,每次/件不低于 1 万元。
( 四) 开展尽职调查 , 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 书、律师意见建议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 ,每次/件不低于 3 万元。
( 五) 代理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 ,每次/件不低于 3000 元 。代 理办理各类证照、交易审批、产权登记的 ,每次/件不低于 3000 元。
( 六) 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 , 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公司上市、投资、融 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 ,开展( 或参 与) 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 或方案) 、参与项 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 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每件收费 5 万元至 10 万元 , 另 按照涉及财产标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所载或交易 当事人确认的资产价值和负债总额相加计算) 和分段比例递减累计加收费 :
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部分
3% 至 8%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 部分
2% 至 5%
5000 万元至 1 亿元( 含 1 亿元) 部分
1% 至 3%
1 亿元以上案件
0. 5% 至 1%
担任法院确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收取费用。
( 七) 接受交易双方委托提供交易见证和交易价款提存保管服务的 ,每 日 按照提存保管价款数额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收费。
( 八) 接受立遗嘱人委托提供立遗嘱见证和遗嘱保管服务的 ,每次/件不低 于 800 元 ,并按照每年 300 元/件收取保管费 , 一次性预交 10 年保管费 。 涉及 财产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 ,每年按照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 五收取保管费。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收费】担任企业法人常年法律顾问的 ,根据企业法 律事务工作量、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经双方协商一致 ,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
( 一) 按照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或企业规模按照年度收费 :
注册资本金额
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低于 100 万元( 或者微型企业)
3 万元至 5 万元/年
注册资本 1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或小型企业)
5 万元至 15 万元/年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至 10 亿元( 或中型企业)
15 万元至 30 万元/年
注册资本 10 亿元至 50 亿元( 或大型企业)
10 万元至 30 万元/年
注册资本 50 亿元以上( 或较大型企业)
30 万元至 200 万元/年
( 二) 律师办理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 , 可以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 优惠 30% 至 50% 收费。
( 三) 可以约定全年包干制收费 , 即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标准 2 倍至 5 倍收取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后 , 律师办理顾问单位的全部法律事务全年不再 收费。
( 四) 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参照本条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 30% 至 80% 收费 ,但最低不得低于 3 万元/年。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 , 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 金额收费 ,也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 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不足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部分
18%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部分
15%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部分
12%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 部分
9%
5000 万元以上案件
6%
第十六条【计时收费】律师计时收费费率标准为 1000 元/ 小时至 5000 元/ 小时 。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 ,但每天路途 计费时间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
本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专业技能、资历资质等综合因素 , 确定律师计 时收费标准为 :
律师执业资历
计时收费标准
执业 1 年至 2 年的律师
1000 元至 1500 元/ 小时
执业 3 年至 5 年的律师
1500 元至 2000 元/ 小时
执业 5 年至 8 年的律师( 或者合伙人)
2000 元至 3000 元/ 小时
执业 8 年以上( 或者主任律师)
3000 元至 5000 元/ 小时
第十七条【酌情调整】根据办理法律事务的性质、繁简程度、工作量多少、风险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 , 可以按 照本章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0 . 5 倍至 5 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 书面确定收费 标准。
第十八条【长期合作优惠】律师等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 ,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 , 酌情给予优惠 。优惠后的最低收 费标准 ,不得低于本章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 70% 。
第十九条【市外收费标准】律师办理律所所在地市外案件 ,或者在国内 为市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 , 可以按照本 章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 30% 至 50% 收费 。也可以参照提供法律服务地 同类服务收费水平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书面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涉外收费标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 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 10% 至 30% 收费 , 或参照涉 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收费 。如需要律师 提供多语种服务的 ,可上浮 50% 至 80% 收费。
第二十一条【普惠收费】律师事务所办理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其中 :
1 . 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或工伤待遇、涉“ 三农”有关的诉 讼案件或办理非诉项 目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下浮 30% 至 60% 收费。
2 . 代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残疾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费、扶贫款、抚恤 金、救济金、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诉讼案件或办理非诉项 目 , 可 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浮 50% 至 70%收费。
3 . 代理涉及刑事、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过错的国家赔偿案件或办理非诉 项 目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浮 20% 至 50% 收费。
4 .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 ,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受理的所内法律援助案件 ,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法定和未规定标准的收费】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 ,且不得违反其中 的禁止性规定。
本办法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法律事务 , 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事务或者当 地行业协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原则 , 与委托 人协商一致 ,书面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变更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 , 不得单方变 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减少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 ,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 并 经律所分管领导批准 ,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示与备案】本所将收费标准以简明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并依照规定报相关机构备案 。律师等工 作人员在代表本 所洽谈、签订委托或者代理合同前 ,应当将本所收费标准向委托人出示或事先 告知。
第二十五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律师服务需求单位 , 以邀标、招标、比选 或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聘活动 ,律师应在不违背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收费 标准基础上 ,本着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原则 , 制作投标书或响应书参与竞聘。 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六条【超标审批】律师等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 , 若低于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或最高标准收费的 , 应当事先经本所分管领 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内容及争议解决】在委托代理合同中 , 应 当 明确约定 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若因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 , 应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可以提请 × × 市 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或者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理】律师等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收费的规定的 ,或者遭受委托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投诉的 , 经调查核实后 ,律师事务 所分别或同时进行如下处理 :
( 一) 约谈被投诉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 取消被投诉人员一定期限内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
( 三) 在全所通报批评 ,或者报送主管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处理 ; ( 四) 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 ,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收费管理办法于 2022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本所 2017 年制定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解释主体】本收费管理办法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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