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顾师傅在操作混凝土泵车时软管爆裂,导致混凝土喷射,巨大的冲击力一下子击中了一同作业的工作人员,致对方重伤,产生医疗费51万余元。那么,特种车辆作业发生的损害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呢?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顾师傅在一建筑工地操控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突然,输送混凝土的软管破裂,喷射出的混凝土及气体瞬间击中正在附近工作的郝某,造成郝某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郝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郝某全身多处骨折,截瘫,同时伴有创伤性脑出血,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1万余元。郝某认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保险,其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遂诉至法院。
面对郝某的诉请,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是用于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这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须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商业险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该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郝某受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属于特种车辆,虽然也有道路行驶功能,但主要用途仍是在现场作业。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驾驶该车辆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对受害者给予及时的救济和保障。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局限于公共道路,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郝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1万余元。
法官表示,作为强制性保险,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切实保障车辆事故的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因此未对车辆种类及性质进行区分,以实现对车辆事故受害人的平等保护。如果将特种车辆事故的受害人排除在外,则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特种车辆兼具通行和作业两种用途属性,通行状态是偶然状态,作业时的非通行状态是经常状态,故对于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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