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城公安

再打掉盗销团伙1个

抓获盗销嫌疑人7名

侦破盗窃电缆类案件21起

近期,江城区发生多起电缆被盗案件。对此江城公安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侦查中心,对该系列案件进行研判分析。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锁定王某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掌握其活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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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指导下,办案民警经过周密部署,于10月30日在西平路某房屋内抓获盗窃嫌疑人王某吟,并在其房中缴获一批路灯电缆、铜线以及作案工具若干,同时抓获涉嫌隐瞒犯罪收购赃物的嫌疑人陈某健、陈某国。后经深挖扩线,民警又于11月7日至11月15日抓获同样涉嫌销赃的冯某强、李某文、李某平以及甘某红,并缴获涉案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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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查明,王某吟因财迷心窍,在江城区各路段共盗窃21次,并将盗窃所得的电缆卖到废品站,由陈某健等6人进行销赃。上述嫌疑人对盗窃及隐瞒犯罪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江城公安已对7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收赃销赃不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广大废品回收站、二手手机店等经营者,在收购相关物品时,一定要问清楚来源,如实登记,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触犯法律。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