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

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

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下列违法行为人在蒙自辖区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依法邮寄催告书或电话告知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8日)。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者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以户口登记中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3-3920897,公告网址:今日蒙自微信公众号。

特此公告!

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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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公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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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

编辑:肖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