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副所长打学生事件引发热议。官方通报点出,被打学生疑似校园霸凌者。由此,一些网民转变看法,甚至有人声称“支持警察”。
笔者在此强调,不论如何,副所长打人事件没有反转!副所长的行为,对马某某来说,就是不法伤害!
先来回顾事件原委。11月23日,一段疑似警务人员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两名身穿警服的人跟一个身穿校服的少年迎面相遇。其中一名穿警服者上前踢踹、殴打少年。
这段视频中有一未露面女子的声音,疑似被打少年的亲属,在控诉打人者。
视频在社交媒体流传,引发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11月24日,在舆论压力倒逼下,宁夏固原警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据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经查,11月22日15时许,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
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民警便对现场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相关情况,并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
其间,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后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网传相关视频中事件即为王某、戴某找到马某某时发生。
事发后,原州区公安分局立即配合马某某家长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CT、彩超和医生现场检查,马某某身体脸部、后腰体表有轻微软组织挫伤。
11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党委对王某停职配合调查,并向当事人家属赔礼道歉。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月24日,经固原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警方通报后,事情的原委相对清晰了。不过,有些网民的看法,从一开始的指责、愤愤,转为理解甚至赞同,称“舒服多了”,更有甚者,评论称“支持警察恢复原职”。
持有此观点的人,或许是对“校园霸凌”行为十分痛恨,对相关部门整治“校园霸凌”的效果不够认同。毕竟,近些年,不少熊孩子甚至小恶魔的行为,已经让人“无法原谅”。极端个案还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立法层面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低。
谁都不愿自家孩子遭遇“校园霸凌”,不会容忍霸凌事件自然翻页,不能接受霸凌者丝毫不受影响,仿若他人惹事。
我们对打人警察斥责的同时,也需要关注通报中提到的“校园霸凌”事件。六年级的马某某多次殴打两名三年级同校生,学校此前知晓吗?如何处置的?
笔者注意到,警方通报中提到,民警现场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由此可见,被打的情形或许不会“极其轻微”。否则,三年级学生的家长至于要“安抚情绪”吗?希望警察打人事件别彻底遮盖了相关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置。
随着通报发布,两名警务人员的具体处警过程也引发议论。笔者注意到,警察是接报后先到学校,在处置过程中,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
说实话,读至此处,令人不悦。一个12岁的孩子,竟然在打人后、面对警察时——坦然离开!这是对打人行为的无知无畏?对警察调查的不理不顾?当然,也有人说,孩子可能是出于害怕,才会“自行离开”,想躲避或早点回家。
此时,警察该怎么办?通报中提到,马某某“自行离开”后,两名警务人员去找他了,并将他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
那么,警察有无职权阻拦马某某并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如果马某某不愿听从,警察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警方从一开始就处置错误了。接报警到校后,第一时间就应当知道,这不是警方处理的治安案件,直接告诉报警家长,由学校协调处理,也可以走民事诉讼。”一位法律工作者在讨论时说。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警方是没办法对马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警方对马某某打人行为,无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霸凌行为造成死人或重伤等结果,警方是无法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和追责。
如此分析,出警人员对马某某本人“无能为力”,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两名警务人员能做的,就只有安抚被霸凌学生及其家长的情绪,联系霸凌者的家长来学校?
马某某“自行离开”,警察束手无策?法律对于霸凌者“束手无策”?
并不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由此,学校对于霸凌事件有处置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学校能怎么管?打不得、骂不得,只能哄?
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教育措施”,如: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说白了,这些措施似乎有些“不痛不痒”。能让孩子对其行为有深刻认识吗?教育效果如何,往往是不知下文。当然,对于打人者,也是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很快,打人的事儿翻篇了。被霸凌者的家长愿接受这样的“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绝不是一味袒护!对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置,打人者绝不能超脱在外、全程由家长面对。“他还是个孩子,你们跟他计较什么?”这种“惯子”思想要不得!
对于校园霸凌,公安机关有无权力、义务管?答案是:有的!
被霸凌者家长报案,警察难道说“管不了”?霸凌者当着警察面堂而皇之离开,这会给被霸凌者及其家长带来怎样的心理伤害?对于霸凌者而言,这是好事儿、还是坏事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这里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相关行为,如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按此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力和义务去制止、调查、处理。具体到此次“警情通报”的事件,笔者认为,出警人员是有权力和义务在接警后调查校园霸凌事件,阻拦马某某离开、要求其等待家长到来,这算是一种处理措施。当然,若涉及询问马某某的调查行为,需要等其法定监护人到场后方可进行。
除了“叫家长”,查清打人事件后,学校、公安机关不能对打人者实施任何行为吗?这也不是好的教育方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
熊孩子的背后,往往有熊家长。有些孩子,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好,最后沦为“社会管”。到那时候,后果不可预料。
纵观整个事件,王副所长被撤职,不冤。若霸凌行为成立,对于马某某而言,“此劫”未必全是坏事儿。
以上内容为笔者的一些不成熟认知,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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