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最光荣,劳动者就是我国最美丽的人。然而,如今却有一些公司与劳动者争利,不愿意让他们获得应有的薪资,这些公司具体的做法便是使用劳动派遣模式。
于是,劳动派遣的恶名就传开了:它只能对企业有利,对劳动者来说就是侵害权益的工具?
其实,世界各国在引进这种模式的时候都经历过阵痛期,而大家最终都通过立法。让这种用工模式展现出了真正的价值。
所以,我国的黑心企业是怎么滥用劳动派遣模式的?劳动派遣模式的价值体现在哪里?我国该怎么让这种用工模式发挥价值?
劳动派遣模式的现实局限性
首先,劳动派遣模式到底是怎样的定义呢?
咱们的社会用工模式当中,民众们比较熟悉的应该是劳动关系,即企事业单位与个体之间签订的从属性关系,一方安排工作提供薪资,另一方提供应有的劳动。
然而,当下某些公司为了规避用人风险,居然开始暗渡陈仓的使用劳务派遣模式坑骗劳动者了。而劳动派遣模式一般也被称为劳务关系。据了解,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一般都是民事单位主体。
那么为什么说这种用工模式会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原来,劳动者在这段关系中虽然是因为某一方主体的需求才展开劳动的,但他们的雇主却并非有需求的一方。
这也就使得简单的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在此情况下,某些公司便会以他们非正式员工为由,克扣劳动者的劳动薪酬。明明这些人做了与正式工同样的工作,最后却不能同工同酬。
另外,劳务关系下的劳动者也无法保证自身的职业稳定性。由于对劳动者有需求的一方与雇用劳动者的单位不是一家,所以这些公司便能够轻易的制约与其签订劳务关系的劳动者。
而劳动者们轻则需要熟知各种人情世故,对这些人点头哈腰,重则还会遭到这些无良公司莫名的辞退。另外,当劳动者面临劳动债务纠纷时,也难以保证自身权益。
由于劳务关系是三角关系,所以劳动者如果想要讨回自己的薪酬,往往需要来自派遣方、要派方两方的配合才行。可面临这种复杂的纠纷,大部分劳动者都是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的,现实当中的黑心公司也会多加阻挠。
可以说,劳动派遣模式已经成为了黑心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最有力的工具了。
劳动派遣的古与今
劳动派遣模式本身的用意很好,只是使用的人只想自私的牟取利益。因此,只有劳动派遣模式经过不断的完善,劳动者才能真正的从这种关系中受益。
劳动派遣最早其实出现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随后几经辗转西欧、日本等国才最终来到了我国。而在这种用工模式进入我国之前,其实外国也经历了多年的阵痛。
以日本为例,2007年时,以劳动派遣为主的非正式员工数量已经占到了其国内就业人员的30%左右,整个社会都面临着劳动派遣代替正式职工的趋势。
那他们为了实现这一点做了哪些努力呢?原来,早在1985年日本就通过了劳动派遣法。
但由于某些公司总算是以这种用工模式钻空子,侵害劳动者权益。
所以该专项法律后续在1990-2003年又经历了大小四次的修订。其实,就连美国与西欧也是为了能够完善劳动派遣模式而多次修改法律。
而经过完善的劳动派遣模式,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实是非常有价值的。首先,由于劳动派遣模式下的劳动者属于非正式员工,所以这就赋予了劳动者不丢弃本职工作也能获得更多工作任务与薪资的机会。
另外,这种模式下的劳动者也将拥有更灵活的弹性工作时间,由于他们属于非正式员工,所以当来到用工旺季时,他们便可以及时的获取工作机会,而雇主也可以凭此减少用工成本。
最后,这种用工关系也可以促进劳动者的灵活就业。由于劳动派遣单位能接触到各种不同的雇主,所以这就赋予了单位调解不同领域劳动者的能力。
当劳动派遣单位打破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最后的沟通障碍后,不仅可以给雇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实也就为劳动者们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所以说,劳动派遣关系在我国并非就是水土不服,而是某些人从中看到了灰色地带。当下,既然咱们确定了劳动派遣关系确有价值,就不能随意的让其野蛮生长了。
既然外国可以通过立法,来整治社会上出现的黑心公司用劳动派遣关系坑害劳动者的行为,那咱们实际上也可以借鉴这种解决措施,还劳动者一片朗朗晴天。
国家赋予劳动派遣模式新动力
劳动派遣模式经过短暂的阵痛期后,再能体现其最真实的价值。目前,随着我国法律的明令禁止与不断完善,该模式已经越来越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
你知道吗?今年4月27日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便对劳动关系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其中,法院提到为了能够保证劳动者的上诉权益,他们会专门设置特别的晚间法庭和周末法庭。
另外,法院也认为在劳动关系中也要尊重让利原则,简单说就是当劳动合同当中的规定出现了与劳动法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约定。
而通过对这一原则的履行,便可以打破许多黑心公司的小心思,毕竟,这些公司往往都仗着劳动者不熟知相关法律,而与之签订劳动派遣合同。
可一旦劳动者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便可以直接通过上诉的方式,让专业的法院等机关单位对黑心公司的做法进行法律认定,这些公司即使把小心思藏得再深,也是逃不过法律工作人员的火眼金睛的。
通过这一项项的法律明文规定,其实就基本上杜绝了黑心公司滥用劳动派遣模式的可能。
往前看,劳动派遣模式在1966年便进入了日本,后续日本也是调整了近乎半个世纪,才让这种模式体现出了真正的价值。而我国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才引进的劳动派遣模式。
根据世界各国适应这种用工模式的时间,算下来我国也应该在近年对劳动派遣模式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也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了。也许曾经有很多黑心公司用其侵害劳动者权益,但此后这种情况一定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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