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贵州贵阳一陌生男子裸露下体尾随16岁女孩,路边的司机大哥拿起撬棍冲出将其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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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经过警方的努力,尾随女孩的男子已被抓获,贵阳警方表示,将依法对涉事男子进行严肃处理。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可能构成什么罪。

一、猥亵妇女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猥亵妇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体罚或者损害妇女身体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性侵犯的性质。在本案中,男子裸露下体尾随16岁女孩,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妇女的意愿,侵犯了她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且极易引起妇女的性羞耻感,因此,该男子的行为符合猥亵妇女罪的定义。
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男子裸露下体在公共场所尾随女孩,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女孩的人身权益,还可能在公共场所引起恐慌和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该男子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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