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下午,被告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段和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陆某,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即被告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陆某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即被告陈某共同承担责任,但二被告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额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据此,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3.1万余元,其中被告陆某在交强险3万余元范围内与被告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交强险作为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现实生活中,部分车主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认为自己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仅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特别是一些车辆出租方,虽然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但其仍是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其应当审查出租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保险是否到期、有无办理续保等。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辆所有人系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案例二: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下午,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在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李某治疗期间,使用了医保基金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中三方驾驶车辆性质、过错行为,以及监控、事故卷宗反映的信息,依法确定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蔡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20%责任。其中李某使用的医保基金10万余元,依法应当向常熟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返还,在本案中由吴某、蔡某驾驶车辆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分别予以返还,均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关于李某医药费用报销问题应当另行处理。
【典型意义】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按照医保政策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者在就医时需先行自付医疗费用,待后续赔偿责任明确,由第三方赔偿后再对剩余的自费部分按照规定报销。但也存在少数因伤者不清楚该规定,在复诊时使用医保卡结算而医院未发现的情况。对此建议,伤者在起诉前应自行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费用退还,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医保统筹支付的情形,由法院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由赔偿责任方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保统筹费用。该举措既保障了医保基金的追偿权,也避免了今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起诉追偿的诉累。
案例三:违规停车引发事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3日晚上,原告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在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车头撞击前方被告孙某临时停放在事故地非机动车道内小型轿车尾部,事故造成原告黄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某夜间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上占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结合双方车辆性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认定被告孙某承担30%责任。判决被告孙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共计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图自身的方便,常常有人将车辆随意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路口位置,殊不知其违停行为会造成道路安全隐患。部分驾驶员认为违停现象普遍存在,却忽视了这一行为会造成行车视线遮挡,易产生视觉盲区,尤其是夜晚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为此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哪怕只是临时停车,也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乱停乱放行为造成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影响通行效率,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影响交通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将车辆停放至合法合理位置,莫做道路的“添堵人”。
案例四: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引发事故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晚上,被告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某路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的原告曹某所驾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为被告王某夜间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闭灯行驶至事故地车速较快,妨碍了顺向车辆的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曹某夜间驾驶加装车篷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闭灯行驶至事故地车速较快,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被告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曹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双方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法认定被告王某承担70%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先期医疗费用近3万元,其余损失原告曹某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行业迅猛发展,因其便捷与经济,成为无数人日常出行的首选,然而在速度和便捷的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部分驾驶员将交通法规抛之脑后,偏偏“反其道而行之”,闯红灯、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等,已成为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对自身生命不负责,更是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电动车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作为交通参与者,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安全规范骑行,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交通习惯。交通安全没有捷径,平安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供稿|虞山人民法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俞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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