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们,我终于离婚了。”11月22日,“甜甜圈”在一个名为“薯薯反家暴联盟”的群聊里发布了这则信息,并附上离婚证照片。
在此之前,“甜甜圈”曾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她选择和丈夫分居,二次上诉需要等到六个月后。这期间,“甜甜圈”依旧遭受丈夫的恐吓、辱骂、殴打,被撬坏了四个门锁,直到上个月,她的丈夫同意协议离婚。
群聊“薯薯反家暴联盟”是小尾组建的,今年6月,她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则笔记,提到自己的家暴遭遇:“我没想到还有这么多姐妹在遭遇家暴,还在忍耐。”小尾组建了这个群聊,希望加入的成员“能互相出出主意”。目前,这个群里有20人,都遭受过家暴,有的人甚至现在还遭受着家暴行为。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前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家暴问题?我国反家暴工作存在哪些挑战?家暴发生后该如何自救?就这些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国内婚姻家事资深律师,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南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吴帆。
家暴就是家丑?
家丑不外扬的陈旧观念“包藏”了一些暴力行为
“他是博士,还照样动手,惊呆了。”木兮在群聊里敲下这样一条信息,在遭遇男友的三次暴力伤害后,她提出分手,结束恋爱关系。“分手一个月,有点想他,但动手(轻微三次)无法原谅,求骂醒。”这是木兮在群聊里发送的另一条信息,最新一条的回复是小尾发出来的,“不要心软回头,不然一辈子就完了。”
从业近二十年以来,李莹办理了数百起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家暴受害者对于家暴的认知仍存在偏差,认为只是打打闹闹,这导致了不少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选择隐忍。李莹表示:“认为家暴就是家丑、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依旧存在,这导致了许多家暴行为是隐蔽的。”
需要明确的是,一个巴掌也算家暴,任何人都可能遭遇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对家暴的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李莹介绍,家暴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也规定了具有抚养、寄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同样适用。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也扩大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围,比如恋爱关系、前配偶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资料图:海口街头反家庭暴力的条幅。图/视觉中国
李莹提出,目前我国对于家暴行为的判定,仍以身体暴力为主,但是在家暴定义中有一个“等”字,则为一些性暴力、经济控制、精神暴力等其他暴力行为的纳入提供了一个空间。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中能发现,对于身体暴力的次数是没有要求的,也就是说,在家暴的判定中,暴力的次数和损害后果并不作为判定要求。“只要行使相关行为,家暴这个行为就构成了。”
独立事件还是家暴?
立法在不断完善,但现实适用仍存在理念差异
我国的反家暴立法有一个比较长的推动过程,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我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之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安全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等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法律中,也有提及家暴问题的相关法律。
直到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李莹表示,这是中国反家暴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这部法律中,提出了家暴的定义,明确了国家的责任,规定了反家暴的预防机制、处置机制。
除了法律法规,还有一些意见的发布也对家暴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比如,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针对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进行指导。
2014年发生的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就是首例适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李莹是姚某某的辩护人。她表示:“在案子开庭前看到这个意见,我真的如获至宝,马上引用到我的辩护意见中,最后也被法院采纳了。”
有法律有规定,反家暴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李莹表示,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并且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作补充,我国在反家暴工作的立法上已经形成一个体系,这是在反家暴工作上一个特别大的进步。
然而,我国反家暴工作仍存在一些挑战。首先,社会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对家暴问题的足够认识。李莹说:“大部分社会公众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小事,不会看得很严重。”李莹提及的观念问题,在相关处理部门中也普遍发生。她表示,案件在处理中往往被当成一次独立伤害事件,不会将其看成“家暴案件”,这导致在推动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是认识不足的。
在处理家暴案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往往采取“罪轻化处理”,家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这是在推进反家暴工作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李莹举了一个例子:在某个家暴案件中,当事人的头部、背部遭受多处严重砍伤,最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而这个家暴案件的施暴者仅被判处了五年刑罚。李莹说:“换做一般人之间的伤害行为,可能刑罚会更重,但是在家暴案件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是一个家庭纠纷,采取罪轻化处理,我认为这是最糟糕的问题。”
南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吴帆提出,现实中受害者在获取有效法律援助和保护方面仍存在困难,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度和对受害者的支持度仍然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
自救还是他救?
为受害者提供“兜底”保障,社会支持系统还需提升专业度
“我逃了,每一次都分开,每一次又被他求和,可能我还抱有一丝幻想吧。”小尾在社交平台分享,她这种踟蹰的心情,一方面是对伴侣的依赖,一方面是难以忍受的家庭暴力行为。
小尾组建的群聊就像是一群家暴受害者的“树洞”,在聊天界面里,他们用碎片化的字句,拼凑出对现实遭遇的困顿与无奈。
李莹说,对于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社会开展了不少工作。比如,家暴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机制,受害者可以通过报警,向公安机关申请相关处理,出具告结书、进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等。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制度等,都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庇护。
一些民间机构也在推进反家暴工作,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比如,为遭受暴力的妇女与儿童提供紧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心理救助,为受害者提供社工服务支持,或者,通过团体辅导的方式,帮助受暴妇女重启生活,建立对生活的信心。
“我觉得要建立一种综合性的、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李莹表示,在这个支持系统下,首先需要建立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氛围,然后通过及时有效的报警处理、司法机关处理,以及用人单位和身边社区等力所能及的有效支持,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保护。
她表示,虽然政府和社会组织设立了庇护所,提供了热线电话和咨询服务等,但这些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认知度还不够广泛,导致许多受害者未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医疗系统虽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支持,但在家庭暴力的识别和干预方面,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源配置仍有待加强。
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公安分局民警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暴知识。
吴帆也就反家暴工作的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未来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需在多个层面深入展开,但关键驱动力在于增强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从增能的角度出发,提升其性别平等意识和意愿以及改变现实的行动能力,并围绕受害者构建一个全面的支持网络。这涉及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庇护所等多维度服务,要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暴力环境,恢复正常生活。
2001年,国内第一部直观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播出,2023年,国内首部反家暴题材电影《我经过风暴》上映,李莹作为该作品的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指导。
借一些影视作品、书刊以及媒体报道的案例影响,家庭暴力话题逐渐有更多机会暴露在公共舆论中,加深了公众认识。但李莹认为,这远远不够。
“现在也有一些影视作品是涉及家庭暴力的,但是相应的讨论往往不够深刻,有一些还会带着传统的性别观念,苛责受害者等。我希望对家暴议题,不仅是停留在公共话题层面的讨论,而是真的能够有更多财力、物力投入到反家暴工作中。”
吴帆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支持系统至关重要,这涉及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庇护所等多维度服务。“总之,构建一个零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社会组织、教育机构以及每个人的持续关注和共同努力。”吴帆说。
(本文“甜甜圈”、小尾、木兮,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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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后该如何保存证据
“家暴是不会自动停止的,这些是无数个家暴案件堆砌起来的血泪教训。”对于遭遇家暴的人士,李莹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对家暴行为具有敏锐的反应和感知,遭遇家暴后,及时报警。
二、在公安部门就家暴事实做笔录,并且要求警察帮忙固定证据,根据伤情申请出具告诫书。要求行政处罚甚至追究行政责任。
三、在必要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包括向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向妇联等社会组织进行投诉的相关资料、医院的就医证明和伤情鉴定。
四、自行拍摄留存的伤情照片、家暴过程的视频录音等,都能作为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留存伤情照片的时候,需要将人脸露出,以证明这个伤痕是自己的。
五、针对曾经遭遇家暴而过程没有留存相关证据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施暴者自认、悔过书等方式重新收集相关证据。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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