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某物流公司与货车司机蒋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工作岗位为货车司机驾驶员等内容。随后公司又与蒋某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蒋某自承包公司拥有的XX至XXX货运线经营权,蒋某可以自行拓展相关业务,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均由蒋某自行承担。随后,蒋某将自己购买的车辆投入运营。合同期间,公司未对蒋某进行管理、监督,蒋某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不是公司发放,2022年9月,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通知蒋某离职。蒋某据此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以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对蒋某的劳动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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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森 摄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承包经营协议,驾驶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蒋某提交《全日制劳动合同》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合同已被随后签订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所替代,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公司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即该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用工行为并未实际发生。综上,因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劳动关系认定错综复杂,确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来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以一纸合同不看实际工作内容和情况进行简单认定。本案中,蒋某和公司均系合法的民事主体,虽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前,但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作指派和日常劳动管理,也未支付其劳动报酬,蒋某与公司之间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而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蒋某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江苏工人报 连法工)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