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4日12时45分左右,位于荣x新材料(舟山)有限公司金塘新材料项目掺混助剂框架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荣x新材料(舟山)有限公司金塘新材料项目“4•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概况
2024年4月12日15时左右,瑞古基础公司桩机班组负责人崔某某电话联系平板车驾驶员孙x伟,让其4月14日中午召集4辆平板车到荣盛新材料(舟山)有限公司金塘新材料项目掺混助剂框架工地装载桩机运往上海。
4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上班后,鲁某某带刘某某、丁某某、薛某某到19#桩机做装运准备。吊装完后,翟某某在汽车吊操作室看见鲁某某指挥丁某某拉着平板车斜撑杆上卸掉的钢丝绳往车尾主杆机头方向拉,翟某某立刻操作汽车吊抬臂,丁某某把两根钢丝绳吊钩一左一右挂在平板车尾部的桩机主杆头上,其和平板车左侧地面上的刘某某一起扶着挂在主杆机头上的钢丝绳,薛某某则站在平板车车头右侧主杆上观望,翟某某看到工人扶着挂好的钢丝绳吊钩,其操作汽车吊微调收钩,瞬间装载在平板车右侧的桩机主杆从平板车上掉落下来,装载在平板车上的两根斜撑杆也接着滚落到平板车和桩机主杆中间的地面,丁某某跳到平板车车尾右侧地面上腿部受伤,薛某某被斜撑杆压在平板车头右侧地面。
工人们见状,马上将吊钩上的钢丝绳挂到平板车右侧地面的斜撑杆上,指挥翟某某把地面上的两根斜撑杆吊离,将压在斜撑杆下的薛某某施救出来,120急救车到现场后,将伤者薛某某送往舟山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无效薛某某被宣告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翟某某违章操作,在未确认汽车吊起重钢丝绳处于垂直状态下收钩拉紧桩机主杆头索具吊钩固定的钢丝绳时,桩机主杆头迅速向垂直方向摆动碰撞平板车上装载的斜撑杆和桩机主杆,致使站在主杆上的薛某某随同桩机主杆一起坠落,同时被装载在平板车上滚落的斜撑杆砸伤致死。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薛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桩机主杆吊装时违章作业,站在起重物桩机主杆上挂钢丝绳,不慎被坠落的斜撑杆砸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 汽车起重司机翟某某违章操作,在未有效劝离站在平板车上卸吊钩的薛某某,也未确认汽车吊起重钢丝绳处于垂直状态下收钩拉紧桩机主杆头索具吊钩固定的钢丝绳,致使薛某某随同桩机主杆一起坠落,同时被装载在平板车上滚落的斜撑杆砸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盛港物流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3.孙某某,瑞x基础公司项目经理。未制定汽车起重作业的规章制度和桩机吊装作业操作规程;也未有效督促、检查桩机吊装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章吊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张某某,盛x物流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汽车起重桩机吊装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也未有效督促、检查桩机吊装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吊装作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 齐某某,辰x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有效落实工程监理职责;对汽车起重吊装桩机作业专项方案制定情况监督不到位。现场作业区域巡视检查不到位,未在日检工作中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桩机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金塘管委会规交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瑞x基础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盛x物流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辰x监理公司。
建议金塘管委会规交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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