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包丁裕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民商法律网”。

佟柔(1921—1990),满族,辽宁北镇人,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民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被国内法学界称为中国民法的“泰斗”,国外学者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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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幼年家境贫寒,颠沛流离,饱受国破家亡之苦和战乱灾荒之患,少年时期就萌发了读书报国的情怀。“九一八”事变后,全家到北平避难,佟柔进入朝阳大学附属小学读书。“七七”事变后,全家流亡到四川,佟柔就读于东北中学,后考入重庆第八高中。抗日战争胜利后,佟柔回到家乡北镇,在极为艰苦的环境下勤学苦读,于1946年考入东北大学法律系,1949年初进入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命名组建后,佟柔被分配到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任教,成为我国最早一批从事民法学教学的教员之一。佟柔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和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等。

佟柔在长达40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始终同中国民法学这门法律学科的产生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民党政府“六法”被废除,传统民法一时无法成为研究对象,佟柔与其他民法学者面临重新建立中国民法体系的艰巨任务。受政治形势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影响,我国民法教育起初完全照搬苏联模式,但是佟柔坚持探索中国自己的民法学基本框架和主干理论。佟柔主持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等著作,立足我国实际,高屋建瓴地阐述中国民法的要义,为一批批法科学生、法学教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精神食粮。

佟柔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学科经济法理论”“坚持国家所有权”等重要论断。后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证实了以上论断的前瞻性。佟柔对我国法律事业的贡献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他还积极投身立法实践。佟柔多次大力呼吁制定民法典,鉴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当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决定先行制定《民法通则》,其中的许多重要内容都采纳了他的观点。佟柔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强调《民法通则》在适合我国国情和适当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能力的同时,应尽可能地用准确的法律语言来表达。《民法通则》极大地弥补了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民事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基本法律规则,也为正在成长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佟柔还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为开拓我国当代民法理论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佟柔具有严谨治学的态度、开阔的胸襟和包容的精神。他曾说:“著书立说不是最大的财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财富。”佟柔致力于宣传中国的法治建设,到全国各地、各部门宣讲民法、讲解《民法通则》,赴日本、美国等地参加《民法通则》研讨会,传播中国民法声音。

佟柔一生追求“关注中国问题”,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家国情怀。佟柔所提出的理论旨在借助民法来完善和巩固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更新人们的传统观念,促进国家经济繁荣和民主进步。他在民事立法、民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领域的贡献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