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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低于住宅用房补偿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参照或者参考。

—《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11月10日),载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审判指导》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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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

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德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人显失公平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予撤销。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岀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5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补偿安置裁决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标准低于裁决时同类地区、同类结构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全国目前的情况看,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二是通过评估确定。应当说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数额更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等价有偿的民事交易规则,符合现代法制的发展趋势。如此说,是否就完全否定关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呢?不是,如果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补偿数额高于评估的数额,可以作为补偿的依据。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对弱势的相对人更加有利,那么,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可以肯定地说,如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补偿数额低于评估价格,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对被拆迁人不利的判决。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时应当釆取“两条腿走路并对被拆迁人有利”的原则。

——王达:《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实体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审判指导》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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